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7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我省现行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自2005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健全招投标监管体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12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新形势下招投标活动进行了全新规范和全面细化,现行条例存在与实施条例不一致的问题。二是我省政府投资项目逐年增多,招标投标市场快速发展,但现行条例在对公平竞争、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招投标活动出现了规避招标、排斥竞争、围标串标以及评标质量不高等一系列新问题。三是招投标的服务平台和运行机制变化较大,数据网络迅猛发展,电子招投标快速推进,现行条例缺少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因此,为保持法制统一,规范招投标行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省人民政府在对现行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位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广泛征求吸收各方意见,提出该修订草案,对招投标体系、招投标程序及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较好地细化了上位法,符合我省实际,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基本内容、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总体上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第五条第二款“采用公私合作模式从事项目建设,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该款内容属于招标投标的范围,与交易平台无直接关系,建议将此款单列为一条。
二、第六条“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此条意在促进招标投标电子化,我省是国家电子招标投标政府综合试点,按照要求,2016年我省要完成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对接、推广和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电子招投标发展,建议将此条修改为:“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招标,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四、第三十二条操作性不强,属于工作层面的内容,不宜在法规中进行规定,建议删除。
五、第三十五条大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内容雷同,建议删除。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