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甘肃省物流行业协会,简称甘物协。英文名称为GanSu Logistics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缩写形式为GSL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各种经济成份、相关物流部门、各类物流企业、生产资料流通、生产资料批发市场、与物流业相关的经营、科研、咨询、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物流社团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地方性、非赢利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资源,加强物流学术研究和交流,发展壮大物流企业,培育物流需求市场,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密切社团、企业、政府间的联系,建立和完善我省现代物流体系,促进地区现代物流产业和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07号浦发银行大厦15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物流业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与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研究物流行业发展规划,对重大物流项目提出前期评估意见;
(二)组织和提出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研究,开展行业统计、规划、审核和管理等工作,成为物流企业与政府部门沟通关系的桥梁;
(三)促进物流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营造物流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和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贯彻国家物流标准与行业标准,参与行业地方标准的制订;
(四)为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提供咨询、品牌、营销策划服务,支持大型运输代理、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建立各层次物流配送体系;
(五)建立信息网络和专业网站,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搭建物流信息平台,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完善物流网络平台,推进物流技术向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六)创新与科研院所合作机制,提高物流教育水平;编辑出版会刊、书籍、资料,举办物流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提供物流行业市场信息,普及现代物流知识,开展物流学术交流;
(七)推荐优秀物流企业和企业家在物流理论研究中发挥作用,组织有突出成绩的会员交流本行业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降低物流成本;
(八)组织企业开展交流活动,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学术交流、经贸洽谈研讨会、论坛等,加强行业间多边联系、沟通与协作,促进会员对外合作与交流;
(九)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物流企业的正当权益;
(十)建立职业培训认证机制,为企业培训专业人才,组织区域性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新型营销方式发展,提高物流业的科技含量;
(十一)探索适合我省的现代物流管理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建议,组织会员参与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包括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物流综合服务、物流信息化服务、物流咨询服务,运输、仓储、货运代理和运输场站服务,各类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物流工程技术、物流装备制造、物流园区运营,各类生产制造企业、物流教育培训、物流领域研究、物流管理技术应用以及为物流业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人接替,并及时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依法注册、守法经营,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力,无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
(四)本团体认为可以接纳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介绍或由各联络站或单位推荐;
(三)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会长批准;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七)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资料和信息;
(八)可咨询本行业发展情况,获得本会或邀请专家的顾问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公约,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信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时应交回会员证。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会长;
(四)罢免会长(需有2/3以上票通过);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宗旨、工作方针、任务,制定和修改物流行业的行规行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给予保存。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代表人如有变动,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并及时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备案,理事任职数按本团体会员适当比例设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章程修改方案,制定会费收费标准;
(六)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七)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订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决定设立办事、分支、代表和实体等机构;
(五)选举副会长,决定秘书长;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专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各职位均可连选连任,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协助会长工作,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需要提议设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以协助工作,并送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任免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决定,另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全面负责本团体的日常行政工作和业务活动;
(六)处理会长交予的其他事务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社会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采购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执行,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均实行聘用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工作人员的待遇参考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修改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遇有特殊情况,本团体章程的修改也可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协会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协会2015年10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