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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审议意见

2022/07/16153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9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1997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完

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9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1997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道路运输市场主体的经营方式、组织结构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道路运输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较快,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调整相关利益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调整整合,道路运输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发生了改变。需要通过立法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交通物流、汽车租赁等纳入道路运输范畴进行规范,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公共服务、市场监管职责等。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以来,现行管理条例与上位法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一致的问题。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全面修订或者制定新的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依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条例草案新增内容多,修改幅度大,从法规名称到框架结构、具体条款都作了较大调整。省人民政府建议制定《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废止原管理条例,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很有必要。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坚持与上位法相协调、相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近年来我省在道路运输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了总结提升,对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较好地借鉴了其他省市在道路运输地方立法中的经验和做法,重点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规范的基本内容、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总体上可行,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还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一、将第七条中“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修改为“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二、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内容作为第三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某种品牌的卫星定位装置”。三、在第十四条增加一款内容,明确规定对强制性休息时间的具体监控措施。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定期发布班车客运线路发展计划和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计划。”修改为“科学合理确定班车客运线路计划,并定期发布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计划。”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句修改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同时,删除第三款。六、删除第三十六条最后一句“并给予通行费等方面的优惠”的规定。七、关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还应当将检测的范围、责任以及检测结果的应用等进行明确规范。八、将第五十七条的处罚幅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处罚幅度相一致。九、为了增强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罚缴分离的原则规定。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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