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的物质资料都存在所有制关系。K.马克思、F.恩格斯和列宁的著作中,都曾按照所有制客体,即人们依以结成所有制关系的客观对象的差别,使用过生产资料所有制、流通资料所有制、劳动产品所有制、消费资料所有制等不同概念。有时,他们还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区分为自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的所有制和靠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如生产工具)的所有制。这些不同的所有制客体,不仅存在于不同的再生产领域,发挥不同的作用,而且其运动发展的规律也有很大差别。因此,根据客体区分不同的所有制,对理论分析和实际工作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例如,E.K.杜林(1833~1921)曾经污蔑马克思设想的公有制“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是“混混沌沌的杂种”和“深奥的辩证法之谜”。恩格斯在驳斥这种无耻中伤时说:“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0页)。正是通过揭露杜林在所有制客体上的恶意混淆,恩格斯维护并进一步阐明了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归企业的利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划分为不同的基金。它们将转化为生产资料和不同用途的消费资料,成为不同的所有制客体,并形成不同的所有、支配和使用关系,因而是不允许随便混淆的。可见,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不能当成同义语的。前者是各种所有制的总和,其客体包括一切可能成为所有物的对象。后者只以生产资料作为客体,是所有制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