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22 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 号),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总体原则、方法、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12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的原则、方法、内容和要求。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不仅局限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保税区、国家级进出口加工区和省级各类开发区,还包括工业集中区及以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根据园区的产业和行业结构特点,可将生态工业园区分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三种类型。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省级及其他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工作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273-2006 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274-2006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275-2006 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三、术语和定义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
四、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1.确定任务园区管委会、园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编制生态工业园区规划,通过委托文件和合同明确编制规划各方责任、要求、工作进度安排、验收方式等。
2.调查、收集资料收集编制规划所必需的生态环境、社会、经济背景或现状资料,包括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结构、产业发展规模和布局规划,以及园区主导行业发展规划、区域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功能区划等有关资料。信息收集以广和全为原则,应包括所有与规划有关的经济、社会、科技、人文以及自然、地理、生态、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信息。调查范围以拟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为主,兼顾对园区发展影响较大的周边区域。
3.编制规划大纲按照本标准要求的规划主要内容编制规划大纲。
4.编制规划按照规划大纲的要求编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5.成果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技术报告。
五、规划编制内容
1. 生态工业园区概况和现状分析
2.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必要性分析
3.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总体设计
4. 园区主导行业生态工业发展规划
5. 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控制规划
6. 重点支撑项目及其投资与效益分析
7.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保障措施
六、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