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 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估。本标准规定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基本条件和指标值。根据生态工业的特征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关键环节,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由经济发展、物质减量与循环、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并进一步细分为 26 个指标。修过程根据生态工业园区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在《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的基础上,增加了基本条件 4,具体指标 5 项,调整了部分指标值。随着生态工业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再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 274-2006)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提出。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 年6月2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9 年6月23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解释。
一、范围本标
准适用于综合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类工业园区。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环发〔2005〕114 号)
《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7〕188 号)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 16 号令)
三、定义
1. 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建设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它通过理念革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把不同工厂、企业、产业联系起来,提供可持续的服务体系,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建立“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的循环方式,寻求物质闭环循环、能量多级利用、信息反馈,实现园区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2.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是由不同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工业园区,主要指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生态工业园区。
四、要求
1. 基本条件
(1)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3)《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已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论证,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4)园区有环保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具备明确的环境管理职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园区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5)园区管理机构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通过论证后,规划范围内新增建筑的建筑节能率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标准。
(7)园区主要产业形成集群并具备较为显著的工业生态链条。
2. 指标
五、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1. 指标数据来源
2. 定量指标数据采集
3. 计算方法
六、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