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系统在自然和人类影响下发生的变化十分复杂,要为生态影响评价划定一个确切的范围是很困难的。对于道路、管线工厂,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可取沿线两侧200~400m(重点区域要扩展)。对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生态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项目厂址与自然或人工生态系统的相应位置关系、项目影响生态系统的方式、受影响生物种群的直接影响的具体情况等确定。一般应包括:①直接作用区,指生态系统可能受到拟议项目各种活动的直接影响的地区;②间接作用区,指与污染物环境输运、食物链转移及动物的迁移或洄游行为等有关的间接影响地区;③对照区,为了对比和提供某种背景资料而选择的与评价区自然生态条件相似的参考地区。
一般生态调查的范围宜大不宜小,评价范围应大于直接影响区。确定生态影响评价范围主要应考虑地表水系特征,地形地貌特征,生态系统特征(如动物活动范围等)以及开发建设项目特征。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J 19-2011)根据评价项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将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1、2、3级。
(1) 经过对工程和项目所在区域进行初步分析,选择1~3个方面的主要生态影响,依据导则列出的生态影响及生态因子变化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工作级别划分。如果选择的生态影响多于1个,则依据其中评价级别高的影响确定工作级别。
(2) 二级以上的生态环境评价要满足生态完整性的需要,对生态影响是否超越了区域的生态负荷或环境容量进行分析确定;三级评价可以从简,但也要对主要生态影响进行分析确定。
(3) 生态影响的变化程度应采用定量或半定量方式表述。难以定量的生态影响变化程度应采取专家评估的方式确定,也可通过历史图件的综合比较,采用背景比较分析方法确定。分析原自然系统或次生系统的生产力是否降低,降低的范围和程度,作为判定的根据。
(4) 生物量减少的度量方法是对照历史上本系统的量值或经典文献提供的地球上本系统的平均值进行量算。异质性程度变化的量算要以历史上本系统的数值为基础进行估算;区域环境的变化要度量绿地的数量变化和空间分布状况的变化。
(5) 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和产值、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敏感程度、生态影响的空间分布情况等,对评价的级别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调整或从简结果应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
(6) 水的理化性质变化主要表现在水体污染和水体利用方向改变两个方面,需依据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进行判定。水理化性质改变指水体质量类型在Ⅰ~Ⅲ 类范围内的变化,水理化性质恶化指水体质量类型由Ⅰ~Ⅲ变为Ⅳ~V。土壤理化性质变化比较复杂,除由于物理组成改变而使土地利用方向发生变化外,多是由于生物蓄积能力改变而使土壤生产能力发生变化,要对照本类型土壤的背景值进行度量。土壤理化性质改变指生产能力在该类型土地生产能力范围内,理化性质恶化指由上一级别退化为较低的土地生产能力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