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各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负责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和跨乡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归口管理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处理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三)、组织制订全县水利、城镇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全县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和专业性规划。
(四)、主管全县河道、水库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重要河道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五)、主管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负责水土保持案件的行政复议;负责制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和小流域治理规划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区的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负责水土保持治理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负责水土保持治理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七)、管理全县农村水利和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八)、负责城乡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和与水利工作相结合的城乡供水及环境保护等城乡水利工作。
(九)、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归口管理全县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和水库移民工作。
(十)、参与国家在本县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
(十一)配合县经济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水利的财务政策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全县水利物资、经费的调拨以及使用情况,使全县水利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负责全县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水利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三)、主管水利行业政策法规和水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和规划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征管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和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工作;征管全县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负责河道占用费征收管理;负责法制工作;协调环保部门或单独执法处理有关水污染问题和其它水事纠纷。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