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保证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输变电工程的国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以及主要装置性材料的监造资质,其它设备监造资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有专门从事设备监造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 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资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电力部成套设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