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电力设备监造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申请表(附件一);
2.监造单位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技术装备情况表、验资证明、财务报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4.质保体系;
5.监造业绩: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监造单位的资质实行申报和审批制度。申报单位填写《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申请表》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部资质审查办公室,部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在审批资质证书时,核定监造设备范围。
第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监造单位,由部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证书》。《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证书》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监造单位按照《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监造范围进行监造。
第十二条 监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时,应在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向监造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根据本规定重新申请新单位资质。
第十三条 监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一个月内到监造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出卖《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