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将资质审查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由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资质审查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监造单位的资质等级由电力部设备监造资质领导小组每年审核一次。对于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标准或因监造单位的责任所监造设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将降低其监造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监造单位连续两年未承接监造任务,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七条 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业绩等已达到高一级标准的监造单位,可在核定资质等级时申请升级。
第十八条 未取得监造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电力系统设备监造业务,电力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相应设备监造任务。
第十九条 已领取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和图章,不得超越核定的范围承揽监造业务,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