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的属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力监管机构是根据规则对电力企业经营行为实施限制的行政执法机构。它的基本职责是监督电力企业及整个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并正确处理构成这个系统的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它的管理对象是电力企业的经营行为,管理的主要手段是违规处罚和事前监督。因此,首先,电力监管机构不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宏观调控部门的职责是保持经济整体运行的稳定,管理对象是经济增长率、通胀率、就业率、国际收支平衡等总量目标,管理手段主要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其次,电力监管机构也不是政府的产业政策或公共政策制定部门。凡有独立监管机构的国家,监管和产业政策、公共政策制定分属于不同部门,目的主要是避免“政治”于扰和部门间职责不清。再次,电力监管机构更不同于“政企合一”的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尽管都是监管企业行为,但电力监管的侧重点不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是垄断性企业的效率和正确处理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电力监管机构与电力企业间无“委托一代理关系”,和被监管的电力企业不是利益共同体,更不是电力行业的保护人。
第二,电力监管机构是产业纵向监管机构。它的监管范围不仅包括电力市场,而且遍及发、输、配、售各个环节。电力产业的特性决定了电力监管活动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仅有发电市场的监管而无对后续输、配、供的监管,电力监管的过程并未完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9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指发电、输电、供电——供电业务包括配电和售电业务)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这与《电力法》里规定的只是在供电环节发许可证不同,《电力法》是1995年通过的,由于当时国家电力体制是一体化经营的,发、输、配、售都是一个企业,所以规定在供电环节发许可证实际上就能完成整个环节的电力监管。如今虽然电力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但监管范围是全方位的。
第三,电力监管机构是电力体制改革的综合协调和执行机构。在已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电力交易制度转换、结构拆分、企业重组等重要改革决策的形成,一般都有广泛的社会参与并进行长期的周密论证,整体方案还要经立法机构辩论,对相关法律做出修改或重新立法。但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仅涉及监管与竞争的利弊权衡,而且改革的对象是一个具有系统性效益和风险的产业,需要较强的专业性知识和经验,所以改革的具体方案策划和过程控制,一般都明确由电力监管机构牵头和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