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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电子眼”执法的公开原则的重要性

2022/07/16210 作者:佚名
导读:电子眼作为现代行政执法手段的一种媒介,按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的相关规定,电子眼取证后的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存于一定的介质中,借助一定的工具、设备、技术手段转化后变为可知可读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作为案件的有效证据必须经过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在现实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电子眼执法是非现场执法,通常当事人违章被拍时是不知情的,当事人知道被电子眼拍到违章时,已经收到了处罚决定书

电子眼作为现代行政执法手段的一种媒介,按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的相关规定,电子眼取证后的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存于一定的介质中,借助一定的工具、设备、技术手段转化后变为可知可读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作为案件的有效证据必须经过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在现实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电子眼执法是非现场执法,通常当事人违章被拍时是不知情的,当事人知道被电子眼拍到违章时,已经收到了处罚决定书,何谈质证和认证。但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否则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 条确定了所谓的电子证据如果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即具证据效力。用如此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得来的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又如何能使人信服呢?只有公开原则能够保证当事人对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情况作为违法处罚的证据的信服。公开原则是电子眼执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因为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情况作为违法处罚的证据,使得当场处罚成为不可能,所以电子眼的设置也要公开,并且对于处罚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同时要保证事后处罚的公开 。

(一) 公开电子眼的设置和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公正原则不仅要求执法程序没有偏私,同时要求行政处罚应当公开、透明。一个人在得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时,一定会提高警惕,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惩戒违法,使其不再犯。如果当事人都不知道自己在哪里犯的错,为什么受到处罚。你让他如何改正?那就无怪乎杜宝良105 次的违法记录了 。

(二) 及时告知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指出: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及时原则。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在7 日内告知。综上所述,电子眼执法尚存在一些违法,违规操作问题逞待解决,只有规范了电子眼执法,体现公开原则,才能在执法过程中尊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强化人性执法,使执法行为更具正当性、合理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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