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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的主要形式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例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例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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