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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法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要点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1、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2、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3、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4、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5、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电子证据法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审查的要点 1、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

1、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2、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3、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4、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5、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电子证据法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审查的要点

1、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

2、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

3、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4、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

5、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6、其他方法。

电子证据法3种形式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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