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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鉴定基本程序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电子证据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应当遵循一定的流程。司法部2007年公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分别专章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和“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从宏观上指导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中也对“鉴定的委托”、“鉴定的受理”、“鉴定程序”、“鉴定文书”等内容设专章予以规定。从我国目前电子证据鉴定的实践来看,我国的电子证据鉴定也遵循了上述基

电子证据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应当遵循一定的流程。司法部2007年公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分别专章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和“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从宏观上指导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中也对“鉴定的委托”、“鉴定的受理”、“鉴定程序”、“鉴定文书”等内容设专章予以规定。从我国目前电子证据鉴定的实践来看,我国的电子证据鉴定也遵循了上述基本程序 。

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受理

电子证据鉴定从鉴定的委托开始。电子证据鉴定委托由电子证据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委托人(泛指委托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需要进行电子证据鉴定的,应当先填写《电子证据委托鉴定书》并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如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鉴定的检材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电子证据委托鉴定书》中的记载事项主要包括委托人、送检人及其联系方式、委托时间等;案件或者事件的简要说明;委托鉴定检材清单;鉴定目的和鉴定要求等。上述事项要尽量明确详细的填写,尤其是委托鉴定检材清单,应当详细描述送检材料的来源、名称、类型、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固定封存状态、特征等信息,以便鉴定机构进行审查。如果委托鉴定的检材是电子证据原件,委托人应当提供相关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电子证据原件的工作记录及其封存记录;如果委托人使用过委托鉴定的电子证据原件,还应提供相应的电子证据使用记录;如果委托鉴定的检材是电子证据原件的复制件,委托人还应当提供有关复制件制作的工作记录。如果委托单位提交的检材未采取封存措施或相关记录文档不全,也应当在检材清单中注明。

鉴定机构接到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后,首先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仲裁机构委托的电子数据鉴定。必要时,经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受理律师事务所委托的电子数据鉴定。但是一般不受理当事人委托的电子证据鉴定。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一般面向社会接受电子证据鉴定委托。

  • 审查鉴定目的和鉴定要求是否明确、是否符合鉴定范围。电子证据鉴定必须有明确的鉴定要求,而且委托人提出的鉴定要求应当在鉴定机构承担的电子证据鉴定范围内,如果不属于该电子证据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是该机构的技术、设备、人员条件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机构不应受理该鉴定。

  • 核对送检材料的情况是否与委托鉴定检材清单记载的情况相符。对于委托鉴定检材清单中描述的送检材料的来源、名称、类型、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固定封存状态、特征等信息要逐一认真核对,确保委托鉴定检材清单的记载事项和受理的检材的实际情况一致。如果是已经封存的送检材料,应当核对电子证据封存清单记载的内容与检材封存状况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启封核实;对送检的电子证据原件的复制件,如果鉴定机构认为有必要验证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原件。

  • 审查送检电子证据的相关记录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一致。例如检材是电子证据原件,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电子证据原件的工作记录及其封存和使用记录进行审查。如果检材存在未采取封存措施等情况,或相关记录文档不全,应当在检材清单中注明。

  • 初步审查送检材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对于检材不具备电子证据鉴定条件的,不应受理。最后,如有必要,可以听取送检人介绍有关案情。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受理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后应当填写委托受理登记表,并向委托单位或者委托人提供该表的复印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结合《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中对不予受理几种情形的规定和电子证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面向社会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对于电子证据鉴定委托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 违反鉴定委托程序要求的;

  • 超出鉴定范围的;

  • 检材与案件或者事件无关的;

  • 检材来源虚假或者不可靠的;

  • 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 已经委托其他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正在进行鉴定的;

  • 技术、人员等条件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

  • 其他不应受理或者无法受理的情形。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鉴定机构收到检材后应当当场密封,由送检人、接受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封存和使用记录。

电子证据鉴定实施鉴定

电子证据鉴定应该遵循相关的程序规范和操作规则。电子证据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其他人员在鉴定人员的主持下协助鉴定。电子证据鉴定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出具鉴定文书。具体的电子证据鉴定实施过程可能因不同的鉴定业务和鉴定要求而有很大差别,但是对于其中一些共性的要求和做法应当抽象出来通过法律予以规范。比如鉴定人受理鉴定后,可以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鉴定要求,并进行初步鉴定,根据初步鉴定拟定详细的鉴定方案,确定具体的鉴定方法和步骤。鉴定人员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在鉴定的各环节都应当对检材严格、安全保管,防止检材在保管、使用、移送等环节出现损毁、丢失、数据改变等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的问题。如果检材是存储介质或含有存储介质的设备,鉴定人员应当按操作规范制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材复制件,对复制件必须进行校验保证复制件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同时制作复制工作记录。复制件制作完毕后应当立即密封检材,由指定的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或填写封存和使用记录。制作复制件时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送检人到场作为见证人,并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或者送检人因故缺席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封存和使用记录上注明。必要时,可对复件制作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如果检材具有无线通讯功能,鉴定人员应当在屏蔽环境下进行操作,防止检材受外界影响造成内部数据的改变。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证分析过程中对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的数据不作修改。电子证据鉴定的检验分析过程一般在检材复制件上进行,对于无法进行复制的检材,或者因特殊原因,检验分析过程需要使用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的,检验分析应当在只读状态下进行,并制作《原始证据封存和使用记录》。如果检验分析可能对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的数据进行修改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应当在《原始证据使用、封存记录》上注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制作的封存和使用记录复印件应交委托人存档备查。

电子证据鉴定出具鉴定文书

鉴定结束后,鉴定人员应当针对鉴定要求,得出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并制作《电子证据鉴定书》,《电子证据鉴定书》应符合鉴定书制作的相应规范和要求。鉴定结论是我国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在诉讼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中只写明鉴定结论是不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 委托鉴定的材料;

  •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明确的鉴定结论;

  •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为了便于质证和认证,电子证据鉴定书的内容应该客观全面,对证据提取、证据分析、综合评判等每个程序都要详细地记录。笔者认为,《电子证据鉴定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鉴定要求。包括委托单位、送检人、送检时间、案由、鉴定要求等基本信息。

  2. 鉴定工作环境。包括使用的设备、工作环境与系统、使用的软件等。

  3. 对于待鉴定材料的确认。包括待检材料的来源、名称、数量、类型、品牌、型号、序列号、固定封存状态等信息,待鉴定材料的确认信息应该与《受理鉴定检材清单》中记录的信息相印证。

  4. 鉴定实施过程及分析、论证。包括电子证据鉴定的具体实施过程、分析电子数据、描述分析过程、分析方法、分析生成数据的含义、论证等诸多内容。

  5. 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根据电子数据分析结果,结合委托鉴定要求,如果能够做出明确的鉴定结论,那么《电子证据鉴定书》中应该写明鉴定结论;如果因鉴定条件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电子证据鉴定书》也应载明,不能在条件不足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做出结论。

  6. 附件。附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文本附件,二是以电子证据形式提交的附件。对于能够转换为书面文件并可直观理解的数据必须尽量转换为书面文件,作为鉴定书的文本附件,不宜转换为书面文件或者无法直观理解的数据可以以电子证据的形式,使用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保存并作为鉴定书的附件之一提交。

《电子证据鉴定书》中应包含以下附件:

  1. 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人资质证明;

  2. 《电子证据委托鉴定登记表》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3. 《电子证据鉴定受理登记表》;

  4. 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

  5. 封存和使用记录;

  6. 电子证据鉴定中检材复制全程录像;

  7. 鉴定过程中生成的图片、文档、图表等书面及其他材料;

  8. 独立的监管系统生产的审计报告;

  9. 电子证据鉴定结果清单;

  10. 电子证据鉴定结果及鉴定书中引用的电子证据文档的存储介质;

  11. 电子证据鉴定结果转换清单;

  12. 其他应当附加的材料等。

《电子证据鉴定书》除了在内容上需要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其形式也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电子证据鉴定书》必须由鉴定人员制作,电子证据鉴定书应当按鉴定文书格式的要求制作并打印成正式文书。至少由两名以上电子证据鉴定人在末页上签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注明技术职称,并在检验鉴定书的首页文号处加盖“鉴定专用章”。

电子证据鉴定返还送检物品

鉴定结束后,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检材及其相关资料退还委托人,并将《电子证据鉴定书》与鉴定过程中制作的各种封存、使用和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一并交给委托人存档备查。对原已封存的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在退还时应当重新封存,并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鉴定结束后,电子证据鉴定机构认为检材有研究价值,需要留做资料的,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应当承担的保管、销毁责任。

任何电子证据鉴定业务都应该遵循这一基本流程。而在实际的电子证据鉴定业务中,往往需要更加具体的鉴定流程模型来指导和规范相应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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