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我国是电池生产大国,2010年电池总产量400多亿只,占全世界50%以上,其中出口量约300亿只。涉重金属的铅蓄电池产量约14417万千伏安时、普通锌锰电池240多亿只、镉镍电池约4亿只、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约90亿只。
现有涉重金属电池生产企业约2400家。主要包括铅蓄电池企业近2000家;普通锌锰电池300家;镉镍电池80家;扣式碱锰电池20家。
(二)重金属使用情况。2010年我国电池行业耗铅约280万吨、镉7800吨、汞140吨,分别占全国总使用量的80%、72%和15%。
(三)重金属污染物产排情况与废电池回收情况。据测算,2010年电池企业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总量1300多万吨,其中铅蓄电池企业排放废水1100多万吨;产生含重金属固体废物24万吨,其中含铅固体废物23万吨,含镉固体废物约4000吨;废铅蓄电池按规定有组织回收率不足30%。
电池行业作为涉重金属的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面临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电池生产企业对清洁生产重视不够,缺乏主动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突出表现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偏少,审核方案实施率不高。二是缺乏可有效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及废旧电池回收再利用的关键共性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同时,已有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不够。三是通过原材料替代和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源头减量措施急需加强。
(一)总体思路
认真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削减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为目标,对涉重金属电池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力度,加快成熟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源头减量替代,突出生产过程控制,强化再生利用规范,努力促进电池行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我国电池行业汞、镉耗用总量比2010年分别削减65%和70%,铅蓄电池单位容量(kVAh)耗铅量减少2%。
(一)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事涉重金属电池,包括铅蓄电池、镉镍电池、含汞锌锰电池、含汞氧化银电池、含汞锌空气电池等的生产企业,应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2年底前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认真实施审核报告中提出的技术改造方案。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审核及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引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工作有针对性、高质量地开展。对于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电池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进步。按照源头预防急需、减量效果明显要求,加快攻关无汞氧化银电池、功率型铅蓄电池减铅技术、废电池规模化无害化再生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支持卷绕式铅蓄电池,铅蓄电池扩展式、冲孔式、连铸连轧式板栅制造工艺,轨道交通车辆、工业机器人等领域用动力锂离子电池和氢镍电池技术与装备的应用示范。
(三)大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程。针对电池生产过程中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的关键工艺环节,结合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要求,采用一批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程。积极推广铅蓄电池内化成工艺、扣式碱锰电池无汞化技术与装备、电动工具等民用动力锂离子电池与氢镍电池技术,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加强涉重金属电池产品的原材料替代,大力支持纸板锌锰电池无汞无镉无铅技术和铅蓄电池无镉化技术的推广应用,从源头减少重金属使用量,大幅提升电池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水平。
(四)建立废铅蓄电池再生利用技术装备示范工程。加快开发废旧铅蓄电池机械拆分技术与装备。鼓励铅蓄电池骨干企业和大型冶炼综合企业从事废铅蓄电池的再生利用,建立1—2个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铅回收率大于98%的废铅蓄电池机械拆解、破碎、分选、再生利用集成技术与装备应用示范工程,提高废铅蓄电池的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为建立规范废铅蓄电池回收再利用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电池行业重点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步伐。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地方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渠道,加大对电池生产行业和废旧电池再生利用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与各类科技计划的衔接和协调,加大财政科技经费对电池清洁生产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
(二)完善政策标准。建立清洁生产审核的激励机制,对通过清洁生产评估的电池生产企业,特别是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地方主要媒体上给予通报表扬,在安排中央和地方节能减排资金时,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加强与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的衔接,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作为行业准入、环境影响评价、上市融资审查等政策的重要内容,对技术普及率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业,采取提高相应环保标准的措施,加快技术推广应用。
(三)明确管理部门和企业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编办确定的清洁生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是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期完成目标和任务。电池生产和废旧电池再生利用企业是实施主体,要切实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动自身清洁生产水平的提高,削减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桥梁作用。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要充分发挥贴近企业、熟悉企业的优势,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政策标准宣贯,推进电池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活动,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加强对行业清洁生产情况的分析,跟踪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电池行业重点清洁生产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