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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监督主体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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