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 条
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安全使;
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交流电能质量,其衡量
的指标有:
1. 供 电频 率允许偏差;
2, 供 电电 压允许偏差;
3. 供 电电 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4. 供 电三 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5. 电 网谐 波允许指标;
第三 条
电网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1. 《电 能 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 15945-1995);
2. 《电 能 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1990);
3. 《电 能 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GB12326-1990)o
4. 《电 能 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1995) ;
5. (电 能 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
第 四条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应按电网覆盖的供电营业区实行分级管理。电网经营企
业应依法负责本电网内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管理。
第五 条
因电网或用户用电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时,按“谁干扰,谁污
染,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贯穿于电网及用电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
第六 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设计单
位、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电网以及由公用电网供电的用户。
第二 章 技 术 监 仔 管理 机 构 与 职 贵
第七 条
国家电力公司、跨省、省和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以及地(市)级供电企业,
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或专职),统一负责电能质量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置电能质量
检验测试中心(站)及电能质量运行监督部门(专职),分工负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c
第八 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国家电力公司
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 负 责全 国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2. 组 织贯 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质量法规、标准;
3, 负 责提 出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并组织实施;
4. 负 责全 国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资质培训、考核、颁证工作;负责
对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S. 指 导 、督促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6. 组织 制 定并实施提高改善电能质量的计划和重大〔新)技术措施;
7. 组织 电 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交流、推广的工作,定期发布电能质量
运行指标;
8. 负 责 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干扰源防治工作,并组织重大电能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 九 条
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部门的职责是:
1, 负 责电 网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统计及考核的归口管理;
2. 负 责制 订提出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 负 责本 电网内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的调整和控制。
4. 参 与重 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的调查等其他运行监督工作。
第 十 条
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的职责是:
1. 负 责全 国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计量标准的建立及量值传递工作;
2. 负 责电 能质量指标测量仪器、仪表、装置产品质量的检验、测试;
3, 承 担 电能质量纠纷的技术检验测试,并向委托者出具技术检测报告;
4 提 供电 能质量问题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 电 能质 量问题防治技术措施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6. 有 关部 门委托的有关电能质量的其他技术检测工作。
第三 章 指 标 检 测 及运 行 监 舒
第十 一 条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有连续检测、不定时检测和专项检测三种方式:
1. 连续 检 侧主要适用于供电电压偏差和频率偏差指标的运行检测;
2. 不 定时 检测主要适用于需要掌握供电电能质量而连续检测不具备条件所采用的检测
方式;
3 专 项检 测主要适用于干扰源设备接人电网(或容量变化)前后的检测方式,用以确
定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背景状况和于扰发生的实际量,或验证技术措施效果。
第十 二 条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点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应 覆盖 主网及全部供电电压等级,并在电网内(地域和线路首末)呈均匀分布;
2. 满 足电 能质量指标调整与控制的要求;
3 满 足特 殊用户和订有电能质量指标条款合同用户的要求;
各类 检 测 方式检测点的具体设置,根据电能质量不同指标的特点可以不同,并应按照有
关国家标准、导则结合本电网实际而确定。
第十 三 条
各项供电电能质量指标实际运行偏差(百分数)测量及计算按第三条所列相
应国家标准进行。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对某 一 连续运行检测点X,统计(测试)期(年、季、月)内,供电频率及供电电
压合格率Kx为
、、一}1一娶}x 10096
入 1 0 产
(1)
式中t;- 测试期内第i次不合格的时间,h
T,; -- 测 试期全部时间,h
通常电压合格率采用统计记录型仪表测量。
2.对某不定期检测点或专项检测点x,测试期电压专项指标运行合格率x、为
、、一(卜-inmo卜‘”。% (2)
式中。— 测试期内该电压专项指标实测值不合格的次数;
。。 — 测 试 期 内总测量次数c
此公 式 适 用于电压彼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或谐波运行合格率的测试、计算。通
常应采用专用仪表、仪器测量
第十 四 条
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百分数》应当在第三条所列国家标准允许偏差
以内。考虑到电网结构、运行方式以及用户用电特性等因素,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
标准为:
1. 连续 运 行统计期〔年、季、月)内电网频率合格率应不低于99.5%
2. 连 续运 行统计期(年、季、月)内电压合格率应当不低于下列值:
专 线 和 lOkV及以上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98%;
38 0 (2 20) V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应不低于95%;
3, 电 压波 动与闪变合格率应不低于99%;
4. 三 相 电压不平衡度合格率应不低于98%;
5. 电 压正 弦波崎变合格率应不低于98%}
第十 五 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及其供电企业应加强对各种影响和干扰电能质量的
用电设备的运行监督。当干扰影响量超过标准导致有关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低于本规定
时,应及时检验、测试,查明原因,并责成产生干扰的用户限期采取措施改善。
第十 六 条
对于干扰影响电能质量和污染电气安全使用环境的电气设备、工程,必须在
该设备、工程立项前,根据当地电网条件、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其接人电网运行产生的
干扰、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发现不符合规定时,该设备、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并与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难收、同时接人使用。
第 十 七 条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及其供电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生产企业、并网运行的
发电厂和电网的运行监督,包括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调整、控制及改进,使电网供电频率
和供电电压调控在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之内C
第 四章 检 测 设 备 的 管 理
第十 八 条
对用于电能质量检测的仪器、
管理部门认定的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
电能质量指标的监视和测试。
第 十 九 条
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检测仪器、
度,按周检计划进行检验,并建立有关档案。
仪表、装置实行产品质量许可制度。未经电力
检定、测试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公用电网中
仪表、装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建立维护制
第 五 章 技 术 监 督 工 作 的 管 理
第二 十 条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报告责任制度。电能质量指标的统计按半年
(于8月底前)报送一次,年度电能质量指标统计及技术监督报告应于次年三月底前报送
第二 十 一 条
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本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领
导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亦可越级上报反映
第二 十 二 条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在电网内实行考核制度,对各项电能质量指标实行
统计考核
第二 十 三 条
应建立和健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基础资料和档案管理,以及电能质量事
故及其分析处理档案管理,加强电能质量信息管理。
第 二 十 四条
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多种
形式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 十 五 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每年对本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进行评估,针对电
能质量问题采取防治或改进措施。
第二 十 六 条
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有权反映、申诉,相应电网经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
第二 十 七 条
电能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造成电能质量不合格的责任者
承担。因电能质量问题发生责任纠纷时,由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验、测试,依
据检验测试数据、技术报告进行协调或技术仲裁。一方对仲裁结果有疑义时,可申请上一级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电网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上报备核。
第 二 十 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