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及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治建设和普法工作。
(三)承担全市住房保障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保障性住房政策方针;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相关制度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实施住房保障工作。
(四)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适合全市实际情况的住房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工作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区直管公房、公共租赁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经营)、退出、运营和维护修缮等工作;负责经济适用房的经营管理。
(六)承担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运营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白蚁防治工作,指导、监督行业发展工作;协调房屋防汛工作。
(八)研究制定房屋征收拆迁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九)负责城市设计的编制、修改、实施与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双修”(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十)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拟定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预(销)售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十一)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工作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承担组织实施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施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验收等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智慧城市、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学术社团工作。
(十五)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工作;拟定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调查与改善工作,负责乡镇污水、生活垃圾、公厕、公共照明等建设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各类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建设工作。
(十六)承担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按权限承办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事项,监督建设工程五方验收开展。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及市政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规划勘察设计及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及人员的资质审查、审批、资格认证。
(十七)负责牵头拟定城市维护费、大配套费的使用计划、报批、实施、监督工作;负责建设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监管和拨付;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十八)制定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全市建设行业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