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质量分析的必要性:
从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包括企业与股东、债权人、政府、职工等之间的契约。其中企业与股东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政府与企业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的不一致、信息的不对称性、经济主体的自利性使得企业管理者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去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欺骗委托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即管理者可以通过控制自己掌握的财务报告中的盈余数字,使其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因此,委托者有必要分析企业的盈余质量,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从会计本身的特点分析
传统的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在于前者不是以现金实际的收支期间作为确定收入或费用的期间,而是以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作为确认期间,于是产生了许多待摊和应计项目。会计利润中也就包括这部分应计项目,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人为地调整应计项目的确认期间来影响会计利润的大小。另外,会计利润的计算过程中许多项目都带有很大的主观因素在内,如开办费、固定资产的摊销期间,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利用这些估计项目来调整会计利润。
从我国的会计准则分析
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还不完善,对于许多特殊项目尚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来调节利润。即使已颁布的会计准则本身也存在缺陷——会计准则具有时滞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涉及到的许多经济事项或交易,在会计准则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如衍生金融工具。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会计准则的漏洞来粉饰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总之,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法律和准则允许的情况下,总是趋向于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盈余数字,以获得自身报酬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