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综合调研、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后勤管理和接待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二)政策法规科。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三)城乡建设科。
组织拟订全市城乡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土地划拨、出让等有关工作;拟订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规定并指导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城乡建设情况的综合与业务统计。
(四)工程建设科。
指导协调全市建设领域重点工程建设;编制市城市规划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设施建设维修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市政设施的申报、立项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道路挖掘、占用的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督促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市政设施的建设维修;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有关协调工作。
(五)园林绿化科。
拟订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中长期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绿化管理、绿化专业规划和公共绿地详细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市城市规划区各类城市配套绿化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备案、绿化工程评优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等园林绿化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参与并做好公园绿地规划会审和工程项目的扩初会审工作;负责全市重点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及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实施群众性绿化工作;承担市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公用事业科(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市城市供水节水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公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市城市规划区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容环卫等专业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市城市规划区的排渍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环卫、燃气、照明等市政公用企业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负责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七)建筑管理科。
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的实施和监督;拟订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监理的制度并督促执行;负责全市工程材料、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造价管理;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优质工程的评选;负责建筑报废工程审核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争议仲裁;负责建设工程工地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科技设计科。
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建设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承办全市建设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成果登记的有关工作;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让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科技统计;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审批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技术审查工作;督促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作的抗震设施工作。
(九)报建审查科(行政审批协调科)。
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报建管理和施工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一站式”报建收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签订施工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负责建设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性项目的综合协调;负责建设政务窗口的管理工作。
(十)财务科。
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核,并对下达计划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负责本系统各种专项资金和事业经费的管理、局机关财务、下属单位拨款;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政务窗口行政审批后的经费收缴管理;负责局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十一)人事科。
拟订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土建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考核等相关工作。
(十二)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