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盐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12月30日由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绿化是生态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维护生态安全的基础保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始终秉持绿色发展理念,走出了一条增长与转型、经济与生态、建设与民生良性互动的发展路径。2013年以来,全市共投入城乡绿化资金近70亿元,实施重点绿化工程434项,共营造成片林38.9万亩,建成城镇绿地3100公顷,森林覆盖率21.56%,建成区绿地率37.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69平方米,生态效益指数居全省第一。2013年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已于2015年11月通过全国绿化委员会组织的考核验收。但是在绿化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城乡绿化发展不尽平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绿化不相协调,绿化行政管理不够完善等,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统筹城乡、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将绿化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明确职责义务,规范管理措施,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将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绿色发展,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征集立法建议过程中,市民要求加快绿化立法的呼声很高,市人大代表也多次在市人代会上提出加强绿化工作的议案。制定《盐城市绿化条例》,体现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建设绿色宜居的美丽盐城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共四十二条,分为总则,绿化职责,绿化规划,绿化建设、管护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的规划、建设、管护和保障”,是全省首部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涵盖城乡全部区域的绿化条例,符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绿化发展的总体要求,符合盐城市委对新时期绿化工作城乡一体化的具体要求。
(二)关于绿化职责。
条例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建设管护责任,并根据权力下放、管理重心下移的改革思路,将大部分行政许可权限下放到县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强化了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职责。同时,条例还确定了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绿化建设、管护职责。对农村绿化的责任落实、公民个人的绿化权责也相应作了规定。
(三)关于义务植树和全民参与。
为了推动义务植树活动深入开展,加快国土绿化进程,结合近年来本市义务植树实际情况,条例对义务植树的组织机构、适格主体、尽责形式、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确定了“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鼓励、引导、规范全社会参与绿化,并在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具体内容。为了整合有限的资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条例设立了促进多元绿化的相关规定,提倡立体绿化和庭院绿化,并对建设工程在建期间的绿化责任作出规定,确保应绿尽绿。
(四)关于体现地方特点。
为了守牢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底线,夯实全省第一农业大市地位,条例确定了“依法保护耕地资源”的原则。为了适应城乡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绿化质量和效果,条例规定“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管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对城市新建区和旧城改造区的规划绿地面积设定了量化指标,在全省率先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写入地方性法规。根据我市地处沿海、生态防护压力大的现实,条例对生态防护绿化的建设原则、控制指标、科学研究、效益补偿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立法原则,条例对上位法只作原则性规定的行政处罚,在法定范围内予以细化,突出了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等恢复绿化成果的行政管理措施。同时,根据国务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盐城市绿化条例》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