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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街道办事处区划设置工作的通知简介

2022/07/16180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正文 各设区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城镇化战略,加快小城镇建设,提高城市化水平,适应社区建设的需要,搞好街道办事处区划工作,现就建立设区市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制度;健全县级市街道办事处区划体制;在有条件的县城试行和推广镇改街工作以及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标准、原则和方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立设区市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制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件正文

各设区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城镇化战略,加快小城镇建设,提高城市化水平,适应社区建设的需要,搞好街道办事处区划工作,现就建立设区市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制度;健全县级市街道办事处区划体制;在有条件的县城试行和推广镇改街工作以及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标准、原则和方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立设区市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制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第二条规定:“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及管辖区域的变更;

……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此规定执行近20年来,省民政厅对设置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工作,没有做过说明或提出具体要求。加之各市区划工作人员更替快,变化大,具体情况又有不同,对审批备案的理解和掌握不一致,请示汇报和业务沟通不够,致使全省设区市街道办事处设置工作比较松散,审批把关不严。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7]140号)对备案制度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时,须事先以政府办公厅的名义报送民政部备案,经民政部发文同意备案后,再行文给有关市县实施”的精神,省民政厅要求从现在起,凡设区市办理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及区域界线变更等事宜,须按下列程序运行:(一)在市人民政府正式履行手续之前,先以市民政局的名义向省民政厅请示,经省民政厅审核并发文同意后,再以政府名义行文给有关辖区实施。(二)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设立、更名、驻地迁移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指标,人口、面积和行政区划现状图、拟变更的政区图等有关情况。(三)上报备案材料。政府履行批准手续后,须将有关材料报省民政厅备案。材料包括:市政府批准文件,市辖区的请示报告及相关附件。请各市将2000年以来批准的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备案材料统一汇总,于6月30日前补报省民政厅。

二、 健全县级市街道办事处区划体制

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列》(以下简称《条列》)关于“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的规定,我省已有10个县级市设立了32个街道办事处;有的县级市正在申请设立街道办事处;还有少数县级市自行设立了类似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已设的街道办事处大都是随着整建制县改市时,由政府驻地镇和附近的乡镇直接改建的,改建时规模大小、指标多少,均无统一标准衡量;改建后仍按乡镇机制开展工作,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改变,但是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在体制、职能和机构性质等诸方面还很不完善,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还不够适应。另外,县级市自行设立的类似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工作混乱,因此,急需理顺县级市街道办事处区划设置工作。(一)从现在开始,以市民政局为主对所辖县级市街道办事处进行全面调查,按照新标准提出健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对需要调整的、设立的、撤销的要合理规划,拟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于6月底前报省民政厅。(二)整顿自行设立类似街道办事处的各种机构。对自设机构的名称、管辖区域、办公驻地等条件达到街道办事处标准的,进行重新审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对达不到标准的自设机构,一律撤销,将其划归原有区划建制。(三)年底前,完成全省22个县级市街道办事处区划设置工作任务,健全城市行政区划体制。

三、 在有条件的县城试行和推广镇改街

近年来,一些省在有条件的县城实行镇改街,我省一些市县也积极要求这样做。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允许我们探索、实践。我省约有70个县城镇和50个非县城镇人口超过5万。其中,一部分县城镇的人口接近或超过10万,均已达到或超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标准。随着城镇化和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镇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愈显迫切。但是,全省约120个镇实施镇改街,情况复杂,牵扯面大,必须认真对待,积极稳妥,分步实施。(一)上半年,每市选1-2个有条件的县城镇进行试点,在省厅的指导下,摸索经验,统一做法。(二)在试点的基础上,向有条件的县城推开,力争年底以前,完成全省约70个县城镇改街任务;(三)完成县城镇改街以后,根据运行情况,由各市提出非县城人口较多的重点镇改街工作是否试行的意见,省里从严把关,成熟一个改一个,不一刀切,不全面铺开。

四、 街道办事处设置标准

(一)城区常住人口4万以上;5—10个居民委员会,每居民委员会5000人以上;城区居民与村民比例不低于80%;

(二)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左右,有多条主干道,有大型公共设施、公共活动场地、城市绿地,有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具备城市生活环境;自来水供给率、城市道路铺装率较高;

(三)各项经济指标和财政收入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能够履行派出机关的政府职能。

五、 方法和原则

(一)由县(市)自愿申请镇改街试点,市民政局同意后报省厅,经省厅确认后实施;

(二)工作程序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和民政部及我省有关要求办理;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清理、兼并自设机构,原则上不增加乡级机构编制;

(四)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科学设置,严格标准,不降低条件。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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