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承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以下简称“大班额”)、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贷款,规范项目组织及融资工作流程,根据相关银行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由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公司”)作为运作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承接相关银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支持全省(不含青岛)大班额、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融资工作。
第三条 相关银行大班额、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贷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贷款资金使用严格遵守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大班额、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 省级统筹运作项目基本要求
(一)项目已列入省级规划或计划;
(二)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和合理的负债水平,符合相关银行政府购买服务贷款准入要求;
(三)地方财政部门出具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用地、施工等手续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合法完备;
(五)项目资本金由市县政府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前期已投入项目建设资金可认定为资本金,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其余货币资本金汇划至省财金公司账户;
(六)项目公司及项目业主须为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公司;
(七)项目种类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八)项目已获得省财政厅融资批复;
(九)符合相关银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
第六条 经市政府授权,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购买主体。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将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按照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及省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合法程序,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发起政府采购程序后,省财金公司与各市政府推荐的项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联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公司按要求准备有关资料。
第九条 省财金公司、项目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后,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明确协议项下各子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服务明细、资金支付方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预算,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复后,向省财金公司出具文件予以说明。
第四章 贷款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或项目业主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项目公司汇总收集相关资料后报送相关银行业务经办行(以下简称“贷款行”)。
第十二条 贷款行初审后将相关资料报送省分行(或业务主管行),项目公司同时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财金公司。省分行(或业务主管行)对相关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可运作的贷款项目,并与省财金公司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三条 省财金公司向贷款行提交借款申请及其他申报材料,贷款资金全额以政府购买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行制定贷款方案,上报省分行(或业务主管行)。省分行(或业务主管行)牵头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各子项目分别进行调查评估,并按规定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省财金公司与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等协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转包,项目公司可通过分包形式确定项目业主,组织所属县(市、区)子项目实施,并履行必要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或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合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省财金公司、市财政局、项目公司、贷款行共同签订《项目贷款资金监管协议》;县(市、区)范围内子项目,由县财政局、项目业主、贷款行签订《项目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第六章 贷款及项目资本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省财金公司、项目公司、项目业主及主要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在贷款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发放、支付、核算项目贷款和资本金。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
(一)项目公司和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提供施工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施工监理单位核实、签章确认,经同级财政部门、贷款行审核后逐级报省财金公司。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收据)、转账(电汇)凭证、监理报告等支付资料。
(二)省财金公司向贷款行递交贷款发放申请、借款借据及相关银行结算单证。贷款行按照发放条件落实情况发放贷款至省财金公司账户,并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项目公司和项目业主账户。
(三)贷款行按照受托支付相关要求,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账户。
(四)贷款资金支付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银行自主支付要求的,可办理自主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本金使用
(一)项目资本金与贷款同比例到位,并先于贷款投入项目。
(二)项目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提出货币资本金拨付申请,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提交省财金公司。省财金公司于当日向贷款行提交划款凭证,贷款行划转货币资本金至项目公司账户,贷款行监管项目资本金使用。
第七章 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足额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时限,按时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拨付到项目公司或项目业主开立的相关资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或项目业主在本息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将还款资金逐级汇划至省财金公司在贷款行开立的还款资金归集账户。
第二十六条 省财金公司在本息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保证还款资金足额到位,并向贷款行安排还款。
第二十七条 贷款行按照贷后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贷后管理方案,做好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还贷资金等贷后管理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司实施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事先征得省财金公司和贷款行同意。
第二十九条 省财金公司、项目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相关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公司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未经评审或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 和挪用资金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三十二条 如违反相关约定,贷款行及省财金公司有权停止对该项目的融资支持,并收回贷款资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参照市级模式运作。
第三十四条 本指南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自2016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1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