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省本级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跨区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适当补助市(州)和县(市、区)公益事业和民生项目建设,支持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 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服务全省大局。省预算内资金安排优先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支持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有利于引导重大改革。进一步突出省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前瞻性,下力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焦点领域,加强先行先试,推行区域试点,努力办成一批有影响、有份量、有吸引力的大事。
(三)有利于放大社会投入。大幅度压缩一般竞争性企业项目投资,适当减少经营性基础设施投资。充分发挥省预算内投资的“杠杆效应”,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基础性、公益性领域建设,加快改善薄弱环节。
(四)有利于形成固定资产。省预算内投资是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除已明确的重大项目前期费外,必须投入实体项目,建造形成优质固定资产;重大项目前期费要立足于促进投资,突出重大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前期推进。
第四条 省预算内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投资方式,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直接投资,是指省发改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或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
(二)投资补助,是指省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建设资金补助或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三)贴息,是指省发改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五条 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一)省属及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六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省发改委和相关部门承担的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的前期工作经费,以及市县纳入省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七条 强化省预算内投资统筹管理,切实提升政府投资效益。
(一)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省预算内投资,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外,一律采取重大专项或区域试点方式。不能专项化的小散项目,一律采用因素分配法,实行切块下达,由省发改委定方向、定标准,加强后期监管。
(二)动态安排,讲求实效。重大专项或区域试点一年一定,实施完毕后统筹用于设立新的专项。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机制,加强主导。坚持规划定项目、项目定投资的基本思路,逐步打破行业、部门固有基数,方案、标准实行公开透明,确保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四)加强统筹,强化监管。重大专项和区域试点的设立及资金安排方案,省发改委党组集中审议后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省发改委统一建立省预内投资项目总库,并分行业建立分库,切实避免重复、多头安排。省预算内设立的重大专项,实行部门联合调研、规划联合编制、项目联合会审。同时,切实加强对省预算内项目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或组织后评价。
第八条 省预算内重大专项的设立应符合以下一项或几项条件:
(一)已列入全省五年规划,或年度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文件或省政府工作报告;
(二)跨区域、跨流域需省级政府统筹协调的建设领域;
(三)公益性、基础性重大民生领域,需省级政府主导推进;
(四)属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具有现实意义,且国家没有专项支持渠道,或虽有专项资金,但未能覆盖的领域范围。
第九条 省预算内重大专项或区域试点的设立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提出专项申请。省发改委结合专项或试点的设立条件,每年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提出下年度拟设立的重大专项或区域试点申请;经综合汇总、党组集中审议后提出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方向、重大专项或区域试点内容,以及资金安排方案建议,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二)编制实施方案。除按规划继续实施的重大专项外,省发改委根据审定结果,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专门规划或实施方案,委务会分批次进行审议。
(三)项目申报评定。省发改委根据通过的实施方案,分头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对照实施方案,充分依托项目库、专家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综合评审,防止方向不符、重复支持、项目小散。项目确定会签后,统一文号下达。
(四)后期监督评估。省重大项目稽察办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组织实施后评价,稽察或后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十条 省预算内重大专项应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的总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及进度安排;
(二)专项的支持范围,以及支持的条件或项目筛选标准;
(三)专项的组织实施部门,专项实施中注重同时发挥部门和市州的积极性;
(四)拟支持的具体项目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议安排的资金额度,其中当年安排的项目必须当年能开工建设,最迟两年内基本建成受益。
第十一条 省预算内区域试点,应结合区域特色,明确试点内容,分区域集中连片推进,不撒“胡椒面”,逐步探索和推广成功经验,形成新的工作平台和亮点。
第十二条 省预算内区域试点应编制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点的总目标及进度安排;
(二)试点的范围,以及建议安排的资金额度;
(三)试点区域,集中连片推进安排;
(四)项目筛选条件、监督管理要求等。
第十三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应的项目库按程序批准后,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在湖南日报和委门户网站设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专栏,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资金申报信息在湖南日报、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印发相关部门和市县。严禁将资金申报信息控制在局部范围,严禁提供给中介机构暗箱操作。支持省直单位、市州及县市区发改委,以及项目单位按投资信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争取资金支持。申请省预算内投资,应按照投资导向要求向省发改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应围绕集体审定同意的专项方案和区域试点方案,组织省直部门、各市州开发、储备、论证一批省预算内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立相应领域的子项目库,并汇总建立统一的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库,对项目和资金安排进行追踪。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重大规划、专项政策应以“政策解读”方式在省发改委网站设专栏公开,使社会了解相关规划和支持政策。省发改委对各行业领域省预算内投资和省级专项的申报、安排条件、审查确定办法、程序等,应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细化到各个具体环节并公示,促使潜在申请人有针对性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申报,按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办[2013]128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拟安排省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补充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等必要文件,需评估的,按省发改委有关委托评估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制度。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或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议,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按专项管理办法综合评定,委务会按程序集体审议确定。
第二十条 单个项目的省预算内投资补助不得多头安排;已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或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安排(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安排及中央投资项目省级配套除外)。
第二十一条 省发改委对同意安排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分批次编制下达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将本年度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完毕。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安排要求,商省财政同意后,也可适当预安排下年度一定额度的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省发改委补助市(州)和县(市、区)的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的民生项目,采用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到市州,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实行责任下沉,由市(州)发改委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省发改委备案,并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须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公开的投资项目外,省发改委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有关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含前期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府投资管理使用的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或资金用途,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使用省预算内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相关重要事项,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或前期工作目标的,项目单位或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发改委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省发改委接受单位、个人对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在申报、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监管。省重大项目稽察办将相关项目纳入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分市州、分专业开展专项稽察。省发改委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转移、侵占、挪用投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