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进行定期考核,是加强中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应以优良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积极、主动、有效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服务,以充分发挥中心的作用。为了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的考核有一致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的考核,从人员、仪器、实验室、服务、成果、管理和经济效益等7个方面进行。
二、考核方法和标准
(一)人员:本项共6条。技术人员,包括中心现有在编技术人员和外单位的兼职人员。技术人员数的参考标准为:
M≥0.1C,C-中心全部仪器的万元资产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数与技术人员总数之比,不低于30%者为合格。其他采用抽样考核。6条全部合格为本项合格。
(二)仪器:本项共5条。5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仪器品种、数量,根据中心现有仪器统计,能适应本地区需要者为合格。大型精密仪器平均综合使用效率P大于36分者为合格。大型精密仪器平均综合使用效率计算方法见附录(略)。
(三)实验室:本项共4条。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的参考标准为:
A=1.95(2C 37.14XC的开平方),C为中心全部仪器的万元资产。其他均采用现场考核。4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
(四)服务:本项共3条。3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服务率S大于60%者为合格。
S=Ts/Ta.100%
其中:Ts-年对外服务机时,Ta-年总有效机时
其他采用抽样考核的方法。
(五)成果:本项共2条。考核当年起的前2年内,只要取得厅、局级以上奖或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测试成果者,本项即为合格。
(六)管理:本项共7条。通过有关文件、资料的审阅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抽样审查进行考核。7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
(七)经济效益:
中心经济效益Q=0.6Q1 0.35Q2 0.05Q3(元/人.万元仪器资产)
Q1-测试收入
Q2-技术收入,包括课题费、咨询费、技术转让费及培训收入
Q3-其他收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考核标准。
三、考核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每2年应组织考核小组按考核内容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进行1次全面考核。考核小组完成工作后,要写出完整的考核报告,包括:(1)考核工作概况,(2)考核结果,(3)问题和建议。
(二)7项考核内容有两项不合格者,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内容中,最重要的是大型精密仪器平均综合使用效率和服务率。两条中有一条不合格者,也为考核不合格。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限期进行整顿。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将考核报告报国家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