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住房保障、防震减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房屋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及配套政策,统筹协调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与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措施、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产籍、测绘成果管理、房屋租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指导全市的村庄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组织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的试点工作,指导传统村落、重点镇、特色镇建设,指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六)负责指导全市的城市建设和城市功能配置。组织拟订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公园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海绵城市、智慧城市等建设,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供水、排水、污水、燃气、节水、垃圾收集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指导城市防汛排涝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眉山城市规划区杆管线新建、迁改的管理。组织编制眉山城市规划区杆管线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杆管线管理的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杆管线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指导全市杆管线和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拟订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政策措施,负责统筹眉山城市规划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镇垃圾分类试点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眉山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
(九)负责全市城市景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制订眉山城市规划区城市景观、园林绿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制订全市城市景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技术标准和政策规定,负责眉山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化方案审查,负责指导全市园林城市创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
(十)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拟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制度、规范、程序,负责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考核,受理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十一)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规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和技术政策,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散装水泥推广,推进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等新技术、新材料使用。
(十二)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建筑工程的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标准、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三)负责指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统筹眉山城市规划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污水治理、垃圾治理等工作,指导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安全饮水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建设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和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执业资格管理,推进建设行业高端专业人才的引进和使用工作,推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改革创新工作。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