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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91 作者:佚名
导读: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除区政府外的上述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

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除区政府外的上述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招商引资合同。

(二)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三)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四)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砂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五)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签订的合同。

(六)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七)资助、补贴等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论证、审查、审定、签订、变更、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对政府合同按以下分类进行归口管理:

(一)招商引资合同,由区投促局管理;

(二)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三)国有资产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等合同,由区国资局管理;

(四)涉及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的,土地、矿藏方面的合同由区国土分局管理,水域方面的合同由区水务局管理,砂石方面的合同由区砂管办管理,森林方面的合同由区林业局管理;

(五)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由区农业局管理;

(六)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按行业分类由相关行业监督部门管理;

(七)涉及财政资金使用、补贴、资助的合同,由区财政局管理;

(八)土地的回购合同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第三章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成立包括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在内的合同磋商工作组,负责合同磋商工作。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在充分磋商的基础上,由承办单位负责合同起草工作。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应有本单位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九条 承办单位是合同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由专业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并对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未经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及其承办单位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第十二条区政府成立眉山市彭山区合同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合审委”)。合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合审委副主任由相关分管区级领导担任。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区政府法律顾问为合审委成员。合审委成员单位对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送审合同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合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审办”)在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第十三条合审委负责审查下列合同:

(一)拟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所有类别合同;

(二)拟以承办单位名义签订的下列重大合同:招商引资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标的超过50万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合同,标的超过200万以上的土地回购合同,标的超过50万以上的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

本条第一款所列合同,由相应归口管理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审查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承办单位再送合审委进行审查。

拟以承办单位名义签订的一般性合同,由相应归口管理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审查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承办单位再组织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送合审委审查的合同,送审材料包括:

(一)合同审查申请一份(申请书格式附后)。

(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4份(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文档。

(三)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承办单位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合同归口管理单位的书面审查意见。

(四)合审办认为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合审办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合审办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合审委对承办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重大政府合同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审委的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政府合同的审查意见仅限于内部工作使用,承办单位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合同的审定和签署

第十九条 以承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性政府合同,由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府合同,应当报区政府审定。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承办单位汇总相关资料,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政府合同经审定后,由区政府或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将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况、纠纷隐患情况等重要事项向相关分管区级领导报告并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合同风险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作为区政府、承办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依据和直接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按密级程度专门归档。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

第二十五条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成立生效后,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过程中相关领导的签署意见等资料及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报区政府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六条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审查意见。

(六)合同履行中的往来函件。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一般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区政府或承办单位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因证据灭失、诉讼期限过期、举证期限过期等诉讼、仲裁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六)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区政府或承办单位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七)擅自泄露内部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以彭山经开区、成眉石化园区名义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需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管理;以彭山经开区(含天府工投公司)、成眉石化园区(含成眉石化投资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合同,由管委会自行组织审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合同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彭府办发〔2014〕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我区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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