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水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水利、水务(以下均简称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县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全县范围内的河流、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 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县水资源;指导全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并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涉水违法事件,协调水事、边界纠纷;根据权限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县水利行业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利管理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建议;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县水利工程(含城市供排水管网和截污管网及相关窨井盖)建设、质量监督及运行管理工作;协助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七) 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县节水灌溉、乡镇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规划编制、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八)组织指导全县水利科技工作及信息化工作;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承担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旱工作;负责县城区防洪排涝等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县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库治理与开发,负责县属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