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与计量短期投资通常可以取得股利、债券利息及处置短期投资的收益或损失。短期投资取得的股利、利息及处置收益或损失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1)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因属于在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所以,在实际收到时应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2)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在期末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应以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后的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并据以与市价进行比较。
(3)处置短期投资时,在短期投资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处置的同时结转已提的跌价准备,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应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短期投资按投资类别或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如果在处置短期投资时,当初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仍未收回,还应按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后的金额确认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