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抵押项目的处理
1对取得土地权属证书项目。对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后超容积率建设项目,已签订《四方协议》,以房产抵押超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处罚款项的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由市国土局依据《四方协议》出具“已用房产抵押超容积率土地出让金”的函,辖区政府提出上述款项收缴方案,出具负责确保全额收缴到位的承诺,市规划、住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2对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项目。对纳入房地产专项整治、土地尚未出让,已签订《四方协议》,并以房产抵押方式缴纳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的项目,辖区政府提出上述款项收缴方案,出具负责确保全额收缴到位的承诺后,市整治办出具“已用房产抵押方式缴纳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的函,国土部门按程序办理土地收储、出让等手续。土地出让后的手续办理参照上一款规定执行。
(二)对涉及代征代拆不到位项目
对纳入房地产专项整治、土地尚未出让,以现金或房产抵押方式缴纳代征代拆保证金的项目,辖区政府提出上述款项收缴方案,出具负责确保全额收缴到位的承诺后,市整治办出具“已用现金或房产抵押方式缴纳代征代拆保证金”的函,国土部门按《补充规定》(市整治办发〔2015〕1号)办理收储出让手续。代征代拆部分补偿费用按实际评估价计入土地成本,并按包干方式管理。代征代拆到位前,地价中包含的代征代拆成本不予归还,代征代拆保证金不予退还、抵押房产不予解押;代征代拆到位,经市住建局审验后,财政部门按程序支付包干成本,退还代征代拆保证金。
(三)关于土地出让问题
对纳入专项整治的项目,土地出让时,宗地内有产权清晰,可临时利用的零星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原产权单位出具同意处置的证明,辖区政府出具竣工验收前拆除到位承诺后,国土、规划、住建部门按程序办理土地、规划、建设、预售等相关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前由辖区政府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拆除到位,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如引发信访等其他问题,由辖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四)关于土地分期出让缴纳超容积率保证金问题
对纳入2013年专项整治,已全额缴纳安置补偿金的项目,在土地分期出让时,先出让地块如涉及超容积率保证金,项目单位可以用未出让地块安置补偿金和未出让地块的拆迁成本冲抵拟出让地块超容积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