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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2015年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的意见三、关于推进政策

2022/07/1659 作者:佚名
导读:(一)关于减免行政处罚滞纳金问题 凡纳入房地产专项整治的项目,如2016年5月31日前全部缴纳各项行政处罚罚款,可不再追缴滞纳金;如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缴纳各项行政处罚罚款,滞纳金减免50%;如2016年6月30日仍未缴纳各项行政处罚罚款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对以房产(土地),抵押(抵顶)处罚的项目,滞纳金缴纳政策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关于退地界不足的问题 凡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的在建项目,与相

(一)关于减免行政处罚滞纳金问题

凡纳入房地产专项整治的项目,如2016年5月31日前全部缴纳各项行政处罚罚款,可不再追缴滞纳金;如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缴纳各项行政处罚罚款,滞纳金减免50%;如2016年6月30日仍未缴纳各项行政处罚罚款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对以房产(土地),抵押(抵顶)处罚的项目,滞纳金缴纳政策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关于退地界不足的问题

凡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的在建项目,与相邻住宅小区或单位存在退地界不足的,经辖区政府核定确实无法改变,并出具负责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和信访、法律等问题的承诺后,项目取得土地手续,规划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关于预留发展用地土地成本认定事宜

对纳入专项整治,已经市政府批准按石政发〔2010〕48号文规定,在预留发展安置用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通过实物和货币对村集体进行安置补偿的,可按照《补充规定(二)》(市整治办发〔2015〕2号文)第二条,进行土地成本认定。

(四)关于产业项目的土地成本认定事宜

对纳入专项整治,列入省市重点建设的产业项目,项目单位通过实物和货币对村集体进行安置补偿的,可按照《补充规定(二)》(市整治办发〔2015〕2号文)第二条,进行土地成本认定。

(五)关于资金困难项目土地出让问题

对未缴纳安置补偿金的项目,在办理土地手续时,由辖区政府提出申请后,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金融和社会投资机构,搭建合作平台,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建设用地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待出让土地的预期成本和区级分享收入进行测算。土地出让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助金融机构回笼资金;区级分享收入部分,由区政府负责监管,并与区财政、街道办(镇)、村(居)委会、项目单位及金融和社会投资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分享资金使用用途,配合金融机构或社会出资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实行封闭运作。

(六)关于回迁区供地问题

对纳入专项整治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回迁安置用地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评估时应考虑回迁安置对地价的影响。

(七)关于旧村外地块土地成本问题

对纳入2013年专项整治、土地尚未出让,但已全额缴纳安置补偿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对旧村范围外地块纳入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的,旧村外地块可按照《补充规定(二)》(市整治办发〔2015〕2号)第二条内容认定土地成本。

(八)关于城中村改造回迁面积认定

对纳入专项整治、在回迁安置地块上超容积率建设并已封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该类项目清单,经市整治办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项目单位缴纳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辖区政府向市整治办出具“增加面积全部用于村民安置,不对外销售”的承诺,各部门按整治政策处罚到位后,规划部门按现状认定总平图,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办理增加回迁面积认定手续。对在建项目由辖区政府会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共同确定实际增加回迁面积,经市整治办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项目单位缴纳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规划部门按认定面积重新核定规划总平图,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办理增加回迁面积认定手续。该类项目认定截至2016年3月31日结束。回迁区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标准按《补充规定》(市整治办发〔2015〕1号)第五条,第四款执行。

(九)关于项目容积率确定问题

对纳入2013年专项整治,规划部门已在处理意见会签表上确定容积率指标及计算方式的项目,可仍按照原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及计算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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