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以房产抵押方式,临时抵顶处罚、代征代拆保证金、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超容积率土地出让金的项目,需在2016年6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完成各项罚款和费用的缴纳,进行房产解押。项目单位到期后仍无力缴纳前述各项款项的,由辖区政府负责处置抵押房产、缴清所欠款项。市住建局、项目单位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对以房产抵押方式,临时抵顶处罚、代征代拆保证金、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超容积率土地出让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提出房屋抵顶处罚申请,由辖区政府组织参照上一款执行。
(三)对已采用分期方式履行处罚的项目,在分期交款到期后仍未能缴清的,项目单位按照《补充规定(二)》(市整治办发〔2015〕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房产抵押方式提供未出售等价值房屋,按程序签订《四方协议》,并在2016年6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完成各项罚款和费用的缴纳,进行房产解押。到期后仍无力缴清各项罚款,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