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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改革任务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安装和完善计量设施。按照经济实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配备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井灌区逐步推行“一井(泵)一表、一户一卡”,按水量收费。暂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可将水量折算成电量,采用以电计量的方法。渠灌区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扬水站点要计量到泵站出口。(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供电公司、财政局、农业局、林业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安装和完善计量设施。按照经济实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配备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井灌区逐步推行“一井(泵)一表、一户一卡”,按水量收费。暂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可将水量折算成电量,采用以电计量的方法。渠灌区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扬水站点要计量到泵站出口。(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供电公司、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2确定水权和用水定额。对各类水源要依据持续利用、留有余量、生活优先、注重生态、市场调剂的原则,确定农业用水量,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市)、区按灌溉面积将农业用水分配给各用水户,颁发水权证,确定各户用水定额。逐步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或结转下年使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鼓励跨区域、跨行业转让节水量。(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3加强水资源调配管理。完善域外引水配套设施,加快大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引蓄灌排能力。根据区域内水源条件,优先配置外调水和地表水,严格管控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逐步实现采补平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因水制宜,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灌水方式和灌溉定额,着力提升用水效率。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为农业灌溉提供优质服务。(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4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农民因地制宜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选育推广耐旱节水作物,减少农业灌溉水量。构建与水资源相匹配的农业生产布局,逐步建立作物生长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加快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大力推广高效农业节水灌溉,集成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同时配套实施农机深松、精细整地、镇压保墒、限水灌溉等农艺节水技术,提高灌溉水利用率。鼓励推广增施有机肥、地膜覆盖、耙耱保墒、保护性耕作、开沟借墒等旱作农业技术。加强农业节水技术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节水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提高农民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技术水平。(牵头部门:农业局,配合部门: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林业局)

5创新终端用水管理。鼓励发展水管单位管理、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费用,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搞活经营权。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大型和跨市中型灌区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中型灌区和跨县(市)、区水源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末级渠系供水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渠灌区、井灌区、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发改委,配合部门:水务局、财政局)

2逐步实现成本定价。根据水资源紧缺状况、供水单位运行情况和农业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等实际,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不含固定资产折旧),末级渠系实行全成本水价。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社会投资部分按照全成本加利润原则测算。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严格落实省制定的地下水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超采。(牵头部门:发改委,配合部门:水务局、财政局、供电公司)

3定额管理超用加价。按照定额管理、水权限额、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一提一补、按亩返还”等水价改革模式,使节水灌溉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促进农业节水。超水权或超定额用水加价20%。(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发改委、财政局、供电公司)

4推行终端水价制度。渠灌区实行“骨干工程水价 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末级渠系水价以灌区为单位,根据末级渠系工程条件和管理状况,统一或分片确定。小型灌区实行“一价到户”的水价制度,地理位置相邻、水资源条件相似的小型灌区探索实行区域统一水价。井灌区分深、浅井合理确定终端水价。(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发改委、财政局、供电公司)

5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发改委、农业局、林业局)

6加强水费征收监管。完善水价公示制度,由供水经营者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防止乱加价、乱收费。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防止乱挪用、乱开支,切实将水费用在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合理开支范围内。(牵头部门:发改委,配合部门: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

(三)建立精准财政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价格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补贴环节和方式按我省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政策执行。(牵头部门:财政局,配合部门: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发改委)

2完善节水奖励机制。在充分考虑可持续性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节水量对实施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牵头部门:财政局,配合部门: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民政局、发改委)

3多方筹集节水资金。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收缴的加价水费、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落实节水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可使用体制机制创新项目补助资金补充资金来源。(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发改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农业用水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和命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关系我市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按省、市要求制定具体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的详实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责任考核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各县(市)、区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市发改委书面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协调联动

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民政、电力、林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推进落实,加强沟通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的调度,严把时间节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农业水价财政补贴政策,积极支持水价改革。水利部门要做好完善水利工程体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计量设施安装、农业水权确权和用水定额、水资源调配等水价改革基础工作。电力部门要配合做好计量设施安装,推进供电设施改造及扩容工作,牵头探索以电计水、以电减水、以电压减地下水超采的科学办法。农业、林业部门要积极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灌溉技术。民政部门要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立和登记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好相关工作,强化工作督导,积极稳妥有序推动,要不断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宣传政策,引导舆论

各县(市)、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业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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