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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程序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条 申请仲裁房地产纠纷,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诉人,必须符合仲裁受理范围,并提交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一条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诉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目的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申诉人或被诉人是公民时,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住址。 第

第二十条 申请仲裁房地产纠纷,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诉人,必须符合仲裁受理范围,并提交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一条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诉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目的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申诉人或被诉人是公民时,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住址。

第二十二条 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应在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有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申请参与仲裁活动,经仲裁庭批准成为仲裁的当事人。

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可由仲裁庭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二十四条 仲裁人员审阅申请书、答辩书后,应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仲裁机关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

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事实或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机关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保密。

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察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由参加勘察、鉴定的人员签字盖章。

仲裁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托单位应按照委托鉴定的内容办理。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结论一致的,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在处理案件时应着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当事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公民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住址);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或助理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由仲裁庭进行裁决。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当事人。

被诉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投诉处理;被诉人反诉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或助理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仲裁庭纪律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庭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出示有关证据,征询双方对证据的意见,然后进行辩论,并再行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裁决。

书记员应将仲裁庭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核实后签名。

第三十条 仲裁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公民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裁决书由仲裁员或助理仲裁员、书记员署员、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行生效。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或发生效力的裁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当事人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通过作出裁决的仲裁机关提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或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办公室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或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并指定重新处理。

重新处理的案件,应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三十五条 调解、裁决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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