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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三条道路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修施工中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验收移交前,养护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验收移交后,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作业施工,并及时恢复原状。 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道路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修施工中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验收移交前,养护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验收移交后,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作业施工,并及时恢复原状。

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或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及修复。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杆线,应征得养护单位同意后,由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手续。

管线、杆线架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养护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影响道路、桥梁整体安全的,应当由专业机构出具相应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第十九条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疏浚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时修复公共排水设施,保持城市公共排水通畅。水务、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维护城区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洪堤坝,保持城区沿河排涝泵站、闸口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针对城区防汛特点,立足防大汛、抗大涝,解决相对集中降雨期对城市的影响。坚持提早谋划、标本兼治、全城动员、全民动手,以外涝不进城、内涝不成灾为目标,确保城区安全度汛。

第二十一条河道、渠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维修养护,及时清除河道和渠道堤岸、水面垃圾杂物,保持干净整洁。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等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连续、安全、稳定供给,不断提高保障服务能力。各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提高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依据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优先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处理污泥应当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避免二次污染。

已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未达标的,应当提标改造,产生的污泥按国家要求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当整洁美观。严禁依附现有建(构)筑物私搭乱建,保持城市天际线、腰线、地平线轮廓清晰、端庄大气。

第二十七条沿街商户、店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门前三包”有关规定,维护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外立面整洁。

第二十八条各类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施划的专用停车区域内整齐摆放,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有序投放,安排足够人员规范车辆停放,保持街面秩序,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通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用途使用,严禁未经许可改变外立面原有形状、材质、色彩。

第三十条各类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城市各类门店牌匾、标识牌、标语牌、灯箱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样式、标准、材质制作,色彩协调,严禁一店多牌,牌匾重叠,并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步增加环卫作业经费和设备投入,按照“以克论净”要求,提高作业标准和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减少道路扬尘。建立一线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待遇保障机制,保持环卫作业队伍的相对稳定。

公共区域内设置的停车场,应当按照环卫部门要求,由管理单位定时清空,由环卫部门进行清扫。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做到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提高回收利用率,力争物尽其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明确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实行强制分类,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逐步实现循环利用,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研发建筑垃圾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三十五条医疗废弃物应当统一收集、规范运输、集中处理,严禁将医疗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合,确保得到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集中收集,交由政府指定的处置企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处置、安全卫生”的原则,规划建设粪便垃圾处置场,实现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可循环利用。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空地、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城市公厕应当标志清晰、干净卫生。

在城市公厕严重不足又难以新建的路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

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封闭式围挡,按要求安装红外线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做到文明施工。拆除建(构)筑物的施工现场应严格按标准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拆除,作业应采取湿法作业,使用专用喷淋、喷雾等设备降尘。

第四十条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采取节水措施并安装蓄水、排水设施,防止污水外溢。

第四十一条城管便民服务热线应当24小时专人值守,及时受理群众的咨询、建议和投诉。接线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记录、及时交办,并做好有关事项的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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