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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规范移交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住宅项目(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区、各类保障房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教育设施,是指居民住宅项目

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规范移交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住宅项目(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区、各类保障房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教育设施,是指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

第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为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主体;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辖区人民政府)为配建教育设施的接收主体。

第五条 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产权移交辖区人民政府,并交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第六条 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移交登记确认,填写移交登记确认表(附件1)。

登记确认内容应包含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及位置、交付标准、交付期限和移交承诺等内容。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局在组织对有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当邀请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石家庄市新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交付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到位。

县(市)政府按照市级做法,也要建立部门牵头协同机制,按照《石家庄市新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交付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建教育设施竣工备案手续完结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移交申请(附件2)和移交材料,并协助办理配建教育设施权属登记手续。移交材料应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房产成果测绘书以及项目验收等有关文件。

第十条 辖区人民政府接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移交申请后30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协议书》(附件3),并实体接收配建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辖区人民政府应自接收配建教育设施之日起30日内,将接收的配建教育设施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配备教职员工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教育设施移交后一年内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辖区人民政府接收的配建教育设施,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 辖区人民政府接收配建教育设施后,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移交配建教育设施的,依据《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对逾期不移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并予以顶格处罚。同时,将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录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七条 《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未移交的配建教育设施,辖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移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登记确认表

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无偿移交申请

3、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协议书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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