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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开发区(园区)发展与管理工作导则第三章 开发区(园区)建设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三条 形象标志建设。体现国际化、现代化的主体特征,寓意生态、绿色、聚集、延伸的产业发展特色,象征创新、创造的进取精神,兼顾整体共性与具体个性、形成具有传播影响力的整体品牌形象,在园区出入口和重要路段建立形象标志或者展示牌,统一使用本园区的形象标识图案。在管委会办公地设立本园区的规划建设展示沙盘。园区企业要设计自身形象标识,格调相对统一,由各企业自行设计、建设,管委会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厂

第十三条 形象标志建设。体现国际化、现代化的主体特征,寓意生态、绿色、聚集、延伸的产业发展特色,象征创新、创造的进取精神,兼顾整体共性与具体个性、形成具有传播影响力的整体品牌形象,在园区出入口和重要路段建立形象标志或者展示牌,统一使用本园区的形象标识图案。在管委会办公地设立本园区的规划建设展示沙盘。园区企业要设计自身形象标识,格调相对统一,由各企业自行设计、建设,管委会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厂区建设。园区厂房建设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产业发展的要求,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企业建筑设计相关标准。园区相对集中的块状区域和同一道路沿线的企业厂房应统一格调,管委会负责厂房建设外立面、体量等标准的审核把关和过程监管。园区临道围墙应为通透式设置,围墙应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其样式、色调应符合园区风格和产业特点,种类原则上不超过3种。轻工类企业原则上建设三层以上厂房,重工类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及工艺要求确定建筑层数,鼓励建设多层厂房。

第十五条 道路及绿化建设。园区主干道路(除通过该区域的城市主要干道外)宽度原则上不超过30米,次干道路宽度原则上不超过20米,支线道路宽度原则上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园区应按照国家标准GB51038-201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相关内容要求和其它相关标准,设立道路交通标志;次干道路或支线道路统一设置沿线企业标识,提升园区形象。园区道路绿带设计达到技术规范,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主干道路原则上不超过5米,次干道路原则上不超过5米,支线道路原则上不超过2米。园区道路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植被及树木生长空间;道路绿地配备灌溉设施,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公共配套设施。园区重大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建设一定的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纳入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统一计算,不得超过本企业总用地面积的7%。公共服务设施(标识标志、报刊亭、候车亭、座椅、便道砖、路缘石、路灯杆、庭院灯、牌匾、空调罩、防护网、工地围挡、花钵、废物箱等)的设计、配置,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有关规范执行。

(一)门店牌匾、户外广告。按照功能性、艺术性与装饰性相统一的原则,对园区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的设计、建造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要求按照《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更新到2012版本)、《石家庄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石家庄市门店牌匾管理办法》、《石家庄市门店牌匾设置标准》(已是最新版本)执行。

(二)环境小品。环境小品包括室内外环境中的雕塑艺术品、装置、水体造型、桌椅、标牌、健身器材、植物造型配置等在室内外环境中起到点景作用的造型艺术,应具有审美功能、体现创造力,满足经济性、可持续性、耐久性、连结性和层次性的要求,与整体环境风格相互协调,突出和强化主题。

(三)环境色彩。将环境色彩(包括外部空间的色彩和建筑内部空间的色彩)作为园区形态、视觉形象和公众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出园区的特点和地方文化个性。

1、将自然环境色彩(天空、草地、树木、山川、湖泊等等的色彩)和人工构筑的环境色彩(如建筑内、外部空间、路面、标识、广告、公共设施、家具色彩等)作为一个系统。

2、强调统一基调下的多样性,即有序复杂的环境色彩原则,形成地域的文化特质和象征意义。

3、体现节约型社会的环境色彩的新原则。

第十七条 园区景观与环境建设。石家庄市开发区(园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进行景观、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秉承“融规划、建筑及景观为一体”的理念,注重整体关联性、景观的延展性、协调性、实用性,遵循环境建设链状系统管理、环境资源和文化信息互融贯通、寻求实现最优组合和最佳利用的原则,致力于为园区营造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和环境,促使工业园区企业内、企业间、领域间和谐共生的发展。

石家庄市开发区(园区)发展与管理工作导则(一)绿化景观

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使绿化景观充分发挥生态、使用、美化、防护等功能,保持园区自然生态平衡。

1、规划的统一性。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道路广场绿地、湿地、组团隔离带等绿地绿化景观系统规划与园区整体规划同步进行,结合园区其他组成部分的规划综合考虑、全面安排,注重维护和强化整体山水格局的连续性,切忌填空式、补丁式绿化程序;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景观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在保持公共绿地调整灵活的同时,要保证公共绿地不被侵占。

2、用地的科学性。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科学利用现有自然地形、山河湖泊、湿地及农田、草甸、森林等植被景观资源,减少客土使用,避免盲目改变地形地貌、造成浪费。

3、布局结构的合理性。建立整体、系统的观念,合理划分绿地级别、类型与数量,建立完整的生态系统,满足对绿地的观赏、休闲及防灾避灾功能的需求,发挥绿地最大的生态、景观、社会及经济效益。

4、造景的生态性、适应性。树立自然观,以植物造景为主。根据园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植物群落分布的生态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和配置;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多选择乡土树种作为绿化骨干树种;适当引入外来树种;选择抗寒性强的树种;选择有观赏价值的树种;速生树与慢生树相结合;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园林小品、雕塑等硬质景观要与绿地及周边坏境相协调。

5、设计建造的规范性。开发区(园区)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已更新到2016年版)、《石家庄市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标准》、《石家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已最新版)及其它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园区绿化景观建设,各类型绿地植物种植规划设计遵守有关技术规范。

6、景观的开放性、可参与性和文化内涵。利用植物来组织划分空间,引导交通、体现地域特色;适度运用园艺植物如植雕、花雕、根雕、盆景、模纹花坛、组合花坛、造型绿篱等艺术化处理来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营造可进入性的空间。

石家庄市开发区(园区)发展与管理工作导则(二)可持续景观

注重营造生态上健康、经济上节约、有益于人类的文化体验和人类自身发展的可持续景观,最大限度地借助于自然再生能力以减少人工设计,保持景观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

1、充分利用乡土植被,建立乔灌草复层种植结构,集积利用雨水资源,采用生物防控技术,建立节约型园林景观。

2、利用废弃的土地、原有材料,包括植被、土壤、砖石等服务于新的功能,以减少新的投入为标准,提倡低消耗、低运行、低成本、高品位的景观规划策略。

3、避免有害或有毒材料进入水、空气和土壤;优先使用当地可再生和可循环的材料,包括石材、植物材料、木材等,尽量减少“生态足迹”和“生命周期耗费”。

4、充分利用体现环境的变迁、地域文脉的现有景物、环境,避免过度设计,留有一定余地,使环境潜在的价值与含义得到拓展。尊重既有环境状况,充分利用包括地形、地貌、原生态环境在内的自然景观条件,对乡村群落、各种人文遗存加以适当保护与处理,避免对环境的过度干预,保证新建环境与既有环境之间在时间、空间上的连续性。将原有的自然景观资源(地质地貌景观、水景观、气候景观、植物与动物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建筑单体景观、遗址景观、城市景观、艺术形态景观)融入园区的景观设计中。从景源价值、环境水平、利用条件、规模范围几方面进行评估和利用,旧的设施可以改造成为建成场地中的小品,成为角点。

5、强调功能区域配置的复合式和可变更性,支持人们以多种方式在各个时段利用、参与环境,促进城市公共生活的发展、激发城市活力。

石家庄市开发区(园区)发展与管理工作导则(三)可视景观

利用视觉空间的特性,通过对景观规划的控制使视景与功能相和谐,并给相关的功能赋予主题,使其达到理想的状态。

1、在景观规划中强调功能与视景的和谐,鼓励建筑材料的适宜和精细的处理,使硬质的道路、形态各异的建筑物与平静的绿地、树林、水体形成和谐的景观,给人近距离的视觉愉悦和舒适感。

2、运用透景使建筑的位置、体量与景观视线相互调和,同相关领域空间协调一致。布局时把重要的建筑布置于街道的视觉终点,形成街道尽端景观。

3、运用框景达到借景、对景的效果。通过室内外空间相互的渗透,使建筑的内与外形成一个令人愉悦的视觉整体。

石家庄市开发区(园区)发展与管理工作导则(四)声景景观

注重视觉景观与“在场”声音在审美上的配合和协调,将自然与人文环境存在的声音加以保护、留存和记录,从人文环境的角度,保护和开发有意义的声景,控制和消除环境噪声。

1、纳入“声景观”思想,把握声音的物理特性,有效降低环境噪声。

2、充分利用自然声和具有历史感的古寺钟声、仪式声等。

3、运用植物、绿化地带等作为遮挡和屏蔽,有效控制噪声对声景的干扰。

石家庄市开发区(园区)发展与管理工作导则(五)照明景观

对园区重要建筑物、环境雕塑、重点树木、绿地及环境小品等专门设置照明,对园区夜晚进行装饰照明。照明景观的设计应体现以下原则:

1、一体化。强调景观元素间、单体与群体之间以及照明与环境的整体性,实现照明景观与人文景观一体化设计。

2、艺术性。照明气氛烘托与空间的大小、形状、周围环境等相结合,体现场所特征的个性、环境及视觉导向的灯光识别性、文化的感知性。

3、经济性。体现节能、简约的设计原则,发挥最大的光能功效,减少光污染、光干扰和光能的泛溢与浪费。

4、地域性。尊重当地的历史文脉、人文风情和社会状况。设计应该体现景观、环境、商业价值技术支持的可行性。

石家庄市开发区(园区)发展与管理工作导则(六)场地景观

园区外部环境的场地设计体现公共设施和开放空间的可进入性,营造“科技、人文、生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升周围各类用地的综合品质,提高周边地段的价值。

1、对场地原有资源进行充分评估,保留或更新适当的资源建设新场地,建成场地强调特色鲜明、主题多样和功能适用,达到提升土地的综合价值的目的。

2、场地景观设计体现特色鲜明、主题多样(以弘扬地方文化和体现时代特征的地方名人、地名、重大历史事件、社会与生活事物确定设计主题,使之具有历史感、哲理性、启发性、趣味性和参与性)、功能适用(以主题广场、休闲广场、健身运动场地等创造出富有活力和吸引力的空间,产生环境的认同感、亲切感和凝聚力)、规模适度(一般小型场地小于0.4公顷,中型场地0.4-1.0公顷,超过1.0公顷为大型场地)的原则。

3、综合设计。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理系统等做出综合设计,符合专业设计规范。

石家庄市开发区(园区)发展与管理工作导则(七)道路景观

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照明、公共艺术、服务设施、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景观设计成园区公共开放空间中成为最具魅力、最集中、最主要的载体。

1、选材。选用生态、环保、耐久性及经济性好的材料和节能灯或绿色能源灯具;园路及铺装场地地面铺装应避免规格较大的天然石材,应选用透水、人工合成或天然小规格砖等。

2、设计铺装。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内;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一般釆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栽植树木的铺装场地必须釆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材料;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耐磨,应有适宜的粗糙度,并做必要的防滑处理;绿地内主要道路、出入口设计应釆取无障碍设计,绿地内的活动场地提倡釆取林下铺装的形式,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应符合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在距离方面的设计规范。

3、道路绿化。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设计达到规范要求。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裸露土壤;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石家庄市开发区(园区)发展与管理工作导则(八)水体景观

对园区内的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景观水体、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净化再利用等进行景观化艺术处理,运用生态系统的观念和方法,建立既满足各项使用要求,又具备较高标准的可游、可赏特质,洁净美观、生态环保的园区水体体系。

1、功能性水体景观。利用工业用水系统、消防用水系统、公共饮用水系统、灌溉系统等进行景观化、艺术化设计,使其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具有美化、游憩、观览及生态作用,水质和水体景观的安全设置按国家标准执行。

2、资源性水体景观。积极恢复原有河川溪湖等水景地貌景观,保护水源及水源地卫生,积极推进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尽可能地避免钢筋混凝土的河道池壁硬化工程。充分利用水岸线做亲水平台、亲水驳岸、景观桥、木栈道等休闲空间、亲水空间,让人参与到水的景观之中。

3、观赏性水体景观。充分利用水的动、静、声、影特性,适应环境要求,营造多样化的水景观;合理进行水景设计,水景设计应结合场地气候、地形及水源条件,并考虑结冰期的枯水景观;以表现水的自然形态为主,不提倡大量喷泉、尤其是大型喷泉等的人工化水景景观;水体景观应结合建筑环境及植物绿化;重视安全防护,驳岸设计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溪流水岸宜采用散石和块石,并与水生或湿地植物的配置相结合,水体景观的水质和景观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和要求。

4、污水处理景观。通过生态净水系统、雨洪花园系统以及中水的景观再利用对园区内工业污废水、生活污水、雨雪等降水的净化过程,施以景观设计的方法,使其成为独特的景观,将污水再生应用于景观建设之中。

(1)鼓励企业运用生态方法净水。

(2)建立湿地净水系统。将径流雨水和园区中水汇集到湿地环境中进一步净化,以解决景观中水体平衡和水质问题,减少景观水体对清洁水源的依赖,达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3)提倡雨水回收利用。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径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雨水的利用可釆取雨洪花园的方式。建立成系统的集雨绿地和生态渗透池,自然地面、湿地和水体、集雨绿地、生态渗透池和渗透管沟共同构成开放的集雨排水系统,不需要特殊维护,又能够充分利用雨水资源、节约水资源。

(4)利用中水设计景观。按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已更新到2016版本)使污水废水雨水经过净化,可以循环再利用,用作景观用水,如湿地塘床、溪流、池塘、喷水景观。第四章开发区(园区)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园区项目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园区产业定位及发展规划,制定开发区(园区)产业发展目录,形成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园区项目监督管理

(一)先环评后建设。开发区(园区)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制度,坚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实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动态掌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园区污染物总量达到控制水平。

(二)执行行业标准。入园区企业按照国家在环保与生态方面制定的行业准入条件(根据已出台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氯碱化工行业准入条件》、《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标准》,未出台准入条件的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从规模、工艺、设备方面进行约束,根据开发区(园区)的具体要求,从生产工艺和设备、产品质量、资源能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保指标、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开展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

(三)执行清洁生产标准。入园区企业要在生产工艺和设备、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方面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四)实施制度化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排污费标准和收缴方式,建立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和排污权有偿取得制度;实行年度取水计划制度,促进水资源的梯级利用、循环利用、再生水资源利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资源,推行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

(五)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力争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05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低于9m3/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低于1kg/万元;大力推进污染集中控制,由分散治理和自行管理向集中治理和专业管理转变;控制污染物排放,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应分别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未规定行业标准的应达到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固体废物均要求运输到贮存处置场进行集中处理。

(六)建设园区环保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出水一般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如果园区是依托周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对象既包括园区污水又包括城镇污水,出水一般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减量化排放、资源化利用、集中运输、无害化处理与处置的一体化管理体系,实行清洁生产实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构筑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和整个园区废物资源化利用的循环网络,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建立具有污水收集和必要的处理系统等环保设备设施,环保设施运行率达100%,污水集中处理率达70%,清洁能源利用率大于50%;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已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七)完善生态工业链网。从产品链和废物链两个方向完善生态工业链网,引进补链项目,构建工业共生网络,形成企业间互利共生及区域层面的物质循环,促进产业结构生态化。

(八)完善园区环境管理服务。建立园区的环境信息平台,公开共享园区内环保信息,发布园区污染物排放情况、固体废物产生、供需和流向信息,公布园区主导行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包括原材料选择、节水、节能等)等,促进各企业之间副产品和废弃物的交换利用。

(九)开展园区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

第二十条 制定政策。制定土地出让政策、项目引进政策、资本支出政策、科技创新政策等,突出新兴产业导入、突出优势产业链构建和支撑性项目引进,重点支持5亿元以上实体项目落地。各开发区(园区)要重点制定优惠政策,落实对重点项目引资的奖励。拟招商入园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登记。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严重、投资强度低、附加值低和税收贡献弱的项目入园建设。未通过审查或未报备的项目,不予供地,不予环评审批,不提供能源、资源保障,不纳入统计考核,不享受市、县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园区)管理考核。按照《石家庄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考核办法》要求,重点对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进行考核。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开发区(园区)实施目标管理考核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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