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
第一条出售的房产必须产权清楚,具备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或其它有效证件。
属于继承、赠与、分割、出典等产权变更后的房屋出售,应先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
出售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协议书。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代理他人出卖房屋,还须同时交验房屋所有人出卖房产的委托代理证书及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出售自建、购买、拨款建造及调拨使用的房屋,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第二条交易双方要持证件和身份证明,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洽谈、办理交易手续。不得私下交易。
第三条房产交易价格,由房产交易部门按照《石家庄市房屋市场交易价格表》的规定进行评定。
第四条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而购买、建造的私有房屋,出售时只准按规定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
第五条出售房屋时,买方需交纳房价总额百分之六的买契税和契证工本费,买卖双方需各交纳百分之一点五的交易手续费。赠与房产按房屋现值百分之六收取受赠人赠与契税和百分之一点五的手续费、契证工本费。
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暂免交买契税,其他费用同上。
第六条出售租赁中的房屋,不改变原有的租赁关系,租期未到,不得撵赶住户。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房屋产权对换,双方各按房产总值二分之一部分的百分之一点五交纳交易手续费和契证工本费。如价值不等,其差价按买卖税率百分之六交纳买契税。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例,并报房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能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购买:
1.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或城镇其他闲散劳动力的;
2.为安置民政优抚对象开办第三产业的;
3.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的。
第九条凡违犯上述规定的均属违章交易,由房产交易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发布公告,宣布无效;
2.追交偷漏买契税、交易手续费,并对卖方加处房产价款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罚款,对买方处以应纳税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3.没收超过规定价格部分的违章所得。价款在千元以下者另加处买契税总额一倍的罚款;超过千元者,处牟利部分一倍的罚款;
4.从事房产倒卖黑市交易的,按本条第三款加重处罚。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对于群众检举揭发的违章行为,经查实,除对当事人处理外,对检举揭发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规划区。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石家庄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