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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地役权登记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七条 申请房屋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地役权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地役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地役权登记证明; (四)证明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五)其他必要

第四十七条 申请房屋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地役权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地役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地役权登记证明;

(四)证明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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