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城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区保障房建设工作;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初审、申报。
(三)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归集、使用和管理区属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资金。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批后监管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备案和商品住房租赁备案工作。
(五)负责房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房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六)负责房屋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工作,根据权限做好本区房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七)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区的建筑科技政策和建设任务,指导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节能监管工作。
(八)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管,承担物业企业备案和物业项目备案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组织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根据下放权限,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工作。
(九)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责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管理。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区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