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城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城区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住房城区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落实城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落实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与经纪管理的相关制度;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
(四)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国家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落实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推动全区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六)落实物业行业发展规划。按照管理权限落实物业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物业企业备案;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全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
(七)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辖区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管理工作;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
(八)负责区内住房城区建设系统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
(九)负责住房和城区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协助上级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城区建设行业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