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

2022/07/1616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择优选择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为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属于新建住宅物业的,还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招议标备案文件。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申请,经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经核定予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因不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撤出的,建设单位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原收费标准不变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与物业管理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条件下,制定重新选聘方案,通过招投标方式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招标结果及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和鼓励其采用招投标方式。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与物业管理项目规模相适应;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优秀或良好;

(三)物业管理日常投诉处理程序和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四)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执业资格。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