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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其他物业所有权人。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授权其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完成招标工作。 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招标经验和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业务能力,以及良好的经营诚信记录。 物业

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其他物业所有权人。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授权其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完成招标工作。

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招标经验和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业务能力,以及良好的经营诚信记录。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组织串标、围标,不得同时为一个物业管理项目承担招标和投标业务。若违反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决定对物业管理项目实施招标后,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三) 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及程序;

(四) 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 图纸及相关说明:房屋建筑结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配套设施说明、配套设备的清单和技术参数;

(六)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委托物业管理服务的起止时间;

(七)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及要求;

(八)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人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后,实际启动招标工作前,应首先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招标备案:

(一)《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和业主大会决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

(四)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配置情况说明;

(五)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提供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七)物业管理项目的其他必要资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补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或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5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条件(包括招标备案情况、招标项目名称、地址、类型、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六)联系方式(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审查办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五)项目概况;

(六)企业服务标准化完成情况和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未规定资格预审程序,不得进行招标预审环节。

第十六条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预先设定入围投标人的人数。

经资格预审后,有效投标人超过预先设定的入围投标人数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审查办法,择优确定入围投标人参与投标。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对资格预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项目的详细资料。也可以组织答疑会,由招标人针对投标人的提问逐一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至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内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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