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