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园林绿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范围内主要街道、公园、广场和有关防护林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四)贯彻落实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房配建工作;负责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落实上级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落实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国家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八)统筹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本级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安排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指导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九)推进新型城镇化(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工作。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区县城城建界以外的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贯彻落实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区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区级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并贯彻实施;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区建筑劳务输出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污水处理及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 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资产、售房款和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支铁建设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九)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供热管理及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研究部署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二)负责管理范围内街道绿化、公园广场及水系综合管护的检查、考核、督导工作,对所辖公园、广场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三)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监督检查城市各类绿地的达标情况;监督管理城市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负责管理范围内伐移树木的初审、上报、监管工作。
(二十四)负责制定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并组织重点科研项目试验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
(二十五)指导监督城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及验收工作。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程立项及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六)参与圃地、花木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
(二十七)负责创建园林城工作。
(二十八)负责园林绿化相关企业的信息收集、登记和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二十九)负责编制道路、桥梁、排水、照明设施的改造、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及城市排水、中水的水质监测及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城区市政设施改造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验收和移交工作。
(三十)负责制订全区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作业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区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拟订全区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三十一)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指导城区城市便道非机动车停放工作;负责城区洗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负责城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门店的改造、装饰装修、沿街实体墙改造和沿街楼宇立面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楼宇、桥涵景观及夜景亮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夜景、照明、户外广告以及门店牌匾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三)负责协调、监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医疗废弃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参与城市开发和城区改造中有关环卫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指导协调主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处理能力建设。
(三十四)负责指导乡(镇、区)容貌整治、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综合执法、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
(三十五)实施与以下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保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城市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权,向主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7、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三十六)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资金计划;负责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指导各乡(镇、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
(三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