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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钢管制造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二条 钢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 第十三条 钢管生产企业在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钢管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钢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钢管生产、试验与检测条件。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钢管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一

第十二条 钢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

第十三条 钢管生产企业在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钢管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钢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钢管生产、试验与检测条件。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钢管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条 钢管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按照钢管制造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钢管生产企业生产钢管应当严格按照钢管检验标准进行试验和检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钢管制造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监制。凡未经监理单位监制的钢管,不得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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