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石油管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石油管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各地政府有关规定报告。各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石油管道发生凝管、爆管、断裂、火灾和爆炸等生产事故时,石油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到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跑油污染事故时,在报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当地环保部门,不得瞒报、迟报。
第四十条 石油管道发生生产事故后,应当按照分管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石油管道发生事故后,应当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