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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第八章 附 则

2022/07/1698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是指将油气田、炼油厂、储备库、码头等地点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输送到用户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将油气井生产的油气汇集、运输、集中储存的输送管道。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管理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本规定所称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 石油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是指将油气田、炼油厂、储备库、码头等地点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输送到用户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将油气井生产的油气汇集、运输、集中储存的输送管道。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管理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本规定所称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 石油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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